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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例禽流感疫苗案刑事判决书及法官点评 | ||||
| 作者:邢连珠 文章来源:邢连珠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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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经过了国际专业技术机构的检验论证,该技术的采用使得产品具有了一针多防的功效,客观上对于养禽业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和国家防控禽病的传播流行等方面,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且产品质量经国家专业检验鉴定机构鉴定符合规定,表明了涉案产品在采用科学技术转化为提高生产力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应受肯定。但是,生产关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被告单位生药厂在未经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套用批号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行政批准许可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达到刑事违法的程度,因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沈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尹某某、张某某就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据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内蒙古生物药品厂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 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被告人徐某某无罪。 八、被告人魏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邢连珠 代理审判员 张爱忠 代理审判员 李 娜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传祥 审判方法回顾: 该案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抗诉,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审理好这一带有一定社会背景,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涉案标的科技含量较高,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应以刑事审判价值理念为指导,采用符合刑事审判规律的审判方法,下简要述之,以期抛砖引玉与同行共勉。 1、全面、深刻地理解科学发展观对于处理刑事案件的意义和指导作用,把握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础,以修复社会关系,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自然人和法人健康发展为目的的价值理念。 2、从严把握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3、对于被指控行为,特别是带有科技含量的行为,不但要认识行为的表象特征,还要熟知行为过程的内容,其是判断行为性质的根据。因此,是查明案件事实部分的重点。 4、行政认定不宜作为直接证据在刑事审判中采用,科学技术鉴定是刑事审判中可采用的直接证据。当行政认定与科学技术鉴定发生冲突或矛盾时,应采纳科学技术鉴定。 5、行政法规规范与刑法规范是否进行了衔接,是确定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同时构成刑事犯罪的根据。如,《药品管理法》规定,假药是指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刑法在生产销售假药罪名规范中规定,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这里,行政法规与刑法规范进行了衔接,因此,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既触犯行政法规,又触犯刑法。而在本案中,《兽药管理条例》中有关假兽药的规定,与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名规范没有进行衔接,即刑法在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名规范中,未将按假兽药处理的兽药规定为假兽药。可见,刑法没有把生产销售按假兽药处理的兽药纳入犯罪对象。因此,把按假兽药处理的兽药等同于假兽药,将其确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会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6、主、客观相结合的审判工作思路或方法,是准确界定罪与非罪和科学适用刑罚的根本方法。刑法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决定了认识和确定行为的反社会性即犯罪,必须遵从对行为进行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分析和认定,此固无异议。但对于刑事审判中另一重要任务量刑上,应否同样以主客观为根据,并且如何把握二者在具体量刑中的份量,在当前实务中亟待形成统一认识。科学的量刑观或科学地适用刑罚,应当是于量刑中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量刑根据。其意义不但关系到刑事审判工作是否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即尊重了审判规律及其理想状态下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而且关系到现实中是否能通过审判工作调处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节约社会资源、促使被告人真心悔改、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等,实现审判功能的最大化。本案在定罪和量刑中集中体现了主客观相结合的审判工作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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