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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费应如何补偿?            【字体:
加班费应如何补偿?
作者:周浔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昨日,多名已经离岗的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员工向本报反映,公司拖欠他们的加班费。

  投诉人的代表汤先生告诉记者,他是1999年12月就进入该公司任保安职务的。“当初,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注明:每周休息两天。但是,实际上,保安实行的是轮休制,每个星期只能休息一天。”汤先生说,刚到公司时,并没有加班费和岗位津贴,“从2003年开始,保安每个月可领到60元钱的岗位津贴费。2004年前后,公司开始每个月发给我们50元钱的加班费。”

  “公司里所有保安的加班费都是50元,还不到应得的一半。”与汤先生一同离岗的几位保安认为,离岗后公司理应将拖欠他们的加班费补足。

  14日下午,记者来到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沈骅告诉记者,加班费是按国家规定进行发放的,不存在缺扣、少发员工加班费的情况。
  
  沈骅还说,她们公司的员工工资由多个部分构成,包括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岗位津贴及住勤补贴等其他相关津贴。对于汤先生等人提出的补足加班费的要求,沈骅认为公司早已通过岗位津贴和年终奖金的形式进行了补足。不过,沈骅也表示,公司会尽快调查此事。“如果确有缺失、不足的,公司肯定会补足。”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南昌华特律师事务所刘行律师。刘行表示,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每周不能超过40小时,超出的工作时间必须按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同时,按照“国家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加班费必须按月足额、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刘行还说,年终奖金和加班工资根本没有关系,公司的效益和员工的日常表现才是决定年终奖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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