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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阴阳合同导致劳动期限断档 员工企业对簿公堂            【字体:
阴阳合同导致劳动期限断档 员工企业对簿公堂
作者:沈荣 潘文…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8

    4月17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劳动合同法的纠纷,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原告杨先生得到了其原来所在公司即本案被告给付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和1个月工资等共计1.3万余元。

   杨先生2004年3月进入一家无锡的机械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驻上海办事处的办公室主任,试用期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杨先生与公司又续签了相关的合约至今。今年1月4日,杨先生收到公司的辞退信,理由是他去年的业绩未达标,公司承诺辞退后支付其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杨先生先是提出劳动仲裁,但由于公司没有上海市的营业执照,仲裁未能受理。随后,杨先生起诉到徐汇区法院,要求单位支付5.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年终补贴、加班费等共计3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杨先生虽岗位、薪水一直未变,但其劳动合同却显示,4年多来有两家公司分别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连续的工作经历被一纸合同搞得“断档”。2004年3月1日杨先生经应聘进入该机械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零4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期至2005年的7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两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但这两份合同上盖的章却是另一家烘培原料公司,该公司的幕后老板就是杨先生所在公司的老板。就在与这家烘培原料公司的合同期内,原来的公司又与杨先生签了一份为期8个月的合同,即2007年4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嗣后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直到2010年12月31日。

   法庭上,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均表示认可,但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表示异议,并辩称,公司与杨先生的合同期应当从2007年4月1日起算,而不是2004年,因此只同意支付这个时间段的相关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

   经法官地耐心调解,杨先生和所在公司就具体的补偿数字终于达成一致,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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