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学舞摔伤小学生状告活动中心 双方达成和解握手言和            【字体:
学舞摔伤小学生状告活动中心 双方达成和解握手言和
作者:尹亦农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8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小学生因在练舞过程中滑倒骨折,状告青少年活动中心要求赔偿相关费用的纠纷。日前,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原告欣欣(化名)诉称,2007年3月,其在北京市朝阳区青少年活动中心舞蹈教室上课,下课前10分钟练习侧首翻动作时,由于地滑控制不住身体,老师没有尽到保护职责,造成左手臂弘骨前端骨折。事故发生后,被告并未帮助救护,而是让家长自行带原告就医。经积水潭医院治疗,虽然痊愈但原告的左臂外翻,以后仍需进行矫正治疗,导致其功能和美观均受到影响。被告作为收费授课的单位,应对孩子的安全负有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监护人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3984元。

    审理中,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青少年活动中心认可原告在其舞蹈班上受伤的事实,并同意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原告也同意放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和部分护理费的诉讼请求。

    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确定由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一次性补偿原告欣欣医疗费一千二百零三元、交通费一百零九元、护理费二百六十元、营养费一千二百二十八元。被告当天即向原告支付了上述款项。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值班员下班途中不慎摔伤 单位
    武校学生课后玩耍不慎摔伤 寄
    旅馆门口堆放建筑垃圾致耄耋
    精神病人入厕摔伤致残 医院未
    建房时横杠断裂致雇工摔伤 雇
    游戏时不慎摔伤幼童额头 幼儿
    6龄童洗温泉摔伤 度假村认为
    4岁幼儿室外活动摔伤 幼儿园
    一物业经理为琐事推搡业主致
    学生课后篮球训练摔伤状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