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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交纳土地承包费被拒收 村委会诉求违约金被驳            【字体:
村民交纳土地承包费被拒收 村委会诉求违约金被驳
作者:李娟 郑志…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4

    中国法院网讯   4月14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村民委员会要求被告张某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某村民委员会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发包一处无水源的丘陵地51亩,被告村民张某通过竞标并于当年12月22日与原告该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张某承包原告所发包的土地51亩,期限为20年,承包费按年度承包指标计算,逐年上交承包费。双方均按约履行合同至2004年底。2005年4月,原告村民委员会在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将被告张某所承包的诉争土地中11.29亩予以收回,分配至其他村民。由此,原、被告双方纠纷开始。但是被告张某提供证人高某为其作证,先后于2005年11月、2006年11月、2007年11月向原告交纳承包费,但原告村民委员会以种种理由拒收。2008年3月底,原告村民委员会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张某支付2005年至2007年51亩土地的承包费,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被告主张对所欠承包费持有异义,不应包括原告擅自收回的部分土地。

    法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人的2005年度至2007年度的承包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拖欠原告承包费的数额,原、被告均认可按每亩170元/年计算,鉴于原告在2005年4月已经强行收加了被告的承包地11.29亩,应当认定被告在2005年度至2007年度,实际承包原告的土地为37.71亩,应依此为基数计算被告所欠原告的承包费数额为19232.10元。关于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被告提供证人证明多次向村民委员会交纳承包费,但原告以种种理由拒收。事实上,自2005年4月原告强行收回被告部分土地给被告造成损失时,原告即已经存在着违约行为,被告也由此取得了抗辩权,故不能认定被告系故意拖欠该承包期内的承包费。应当认定,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三日内给付所欠原告村民委员会2005年度至2007年度承包费19232.10元,但驳回原告村民委员会要求被告支付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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