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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了定金却未能购成房 过错难界定链家被判退定金 | ||||
| 作者:何爽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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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付完定金后,房屋却未能购成。为此,陈先生将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陈先生2000元定金。 2007年3月1日,陈先生与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签署一份《定金收付书》。双方约定,陈先生就购买标的房屋之事同意支付定金2000元;陈先生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房屋出售方签署《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陈先生履行合同义务后,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无权将上述房屋居间出售给他方,否则双倍返还定金;如陈先生违反合同约定或因陈先生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相关合同或购买房屋的,陈先生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并应支付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服务费,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可为该房屋寻找其他购买方。同日,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收取陈先生2000元定金。此后,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与出售方未成立房屋买卖合同。 2007年4月,陈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收取定金后,拒不签署《居间服务合同》,无故拖延、拒绝安排其与房主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导致没能购买标的房屋。要求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诉讼费由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负担。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陈先生有义务在15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由于是陈先生原因导致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公司没将房屋卖给他方,不同意陈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未与房屋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与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无证据证明系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原因所致,也不能证明陈先生履行了合同义务后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将标的房屋居间出售给他方,故在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无证据证明未签订相关合同系陈先生行为所致及该公司为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合理支出的情况下,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仅应返还陈先生定金本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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