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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私家车游玩致车损坏 借车人依法偿还修车费 | ||||
| 作者:吴 云 梁…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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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借车人赔偿车主修理费。 个体户余南有辆小车,2007年10月1日,亲戚江清华出去玩需要用车,写借车协议一份,约定“借车10天,每天租金150元”。借车后,因车子损坏进了修理店,修理费用未结算,江清华书写欠条一张,注明,“欠余南车辆租赁费、修理费共4500元”。车辆修理的结算费用为3000元。之后因江清华避而不见,余南遂告到法院。 法庭上,余南诉称,租赁车辆受损,江清华将车丢到修理店不管,快修好时,因江清华没有支付能力,就书写欠条认可欠余南车辆租赁费及修理费,但至今不还,要求判令江清华支付其4500元。 江清华未答辩、未到庭。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损坏公民私有财物,应该给予赔偿。江清华书写借车协议借得余南车辆,因租用车辆损坏并发生车辆修理费用,余南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私家车依法不能经营车辆租赁业务,余南要求支付车辆租赁费用的诉请不予准许。该院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江清华支付余南小车修理费3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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