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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二中院审结首例涉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赔偿案            【字体:
北京二中院审结首例涉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赔偿案
作者:赵立辉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日公司)诉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纳尔公司)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为北京二中院受理的首例以恶意诉讼为由而提起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北京明日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维纳尔公司是同行业竞争者,2002年、2003年被告将早已进入公知领域的“熔断器式隔离开关”系列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2005年2月,被告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宣告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冻结了原告的银行账户,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鉴于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原因在于被告维纳尔公司在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的宣传广告和宣传册中公开了相关外观设计,而非将其他自由公知设计或已有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故据此不能得出被告维纳尔公司恶意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结论。

    鉴于被告维纳尔公司在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时,依据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授权的、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最终被宣告为无效时,被告也及时申请撤回起诉。且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明日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维纳尔公司指控其生产、制造的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有其他来源,故明日公司主张被告明知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而提起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并以此方式恶意侵害原告的相关权利,依据不足。

    目前,知识产权诉讼已成为很多企业抢占市场,打击竞争对手的战略手段,如何界定和准确把握恶意诉讼的含义和构成要件,是本案审理的关键,也是此案审理广受关注的原因之一。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北京二中院聘请有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特殊身份地位,促进案件高效、公正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案的判决,将为今后立法和司法提供很好的实践素材。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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