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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岁女孩贱卖金器 家长赎回难            【字体:
14岁女孩贱卖金器 家长赎回难
作者:杨清竹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31


  14岁的女儿私自把家里价值2000多元的金器拿出去卖了300元,母亲吕女士发现后想以原价向买主买回,遭拒绝。警方表示“这是个人交易”,不便介入,工商也表示这不是欺诈行为。吕女士不知如何是好。
  
  吕女士是江西人,住在晋江市青阳街道。昨日上午,吕女士发现藏在家里的金戒指跟项链都不见了。家里又没有失窃,首饰怎么会不见了呢?几经询问,14岁的女儿小红(化名)才说,因为同学需要钱,她在上周六就将首饰从家里取出,在外面以300元的价钱卖给同学小玉(化名)的母亲的朋友。

  吕女士当即找了小玉的母亲阿华(化名),表示要以300元购回这些首饰,另外再给购买者一点补偿。但阿华否认与买主认识,声称对交易一事并不知情。

  “如果女儿说的情况是真的,她们绝不可能不认识!”吕女士说,女儿从家里拿走金器时,她的同学小玉也在场。事后,女儿跟小玉拿着金器要卖给阿华,阿华以首饰不是真金为由拒绝。随后,阿华介绍另一个人从女儿手里买走了金器。

  与阿华协商买回未果,吕女士到辖区派出所报警,警方说“这是个人交易”问题,不便介入。吕女士又找到工商所,工商所也因“不属管辖之事”让其自行处理。

  对于此事,晋江市工商局12315有关负责人表示,若小红拿假的金器以真金器的价格进行销售,可以“欺诈”行为介入调查。问题是,小红拿真金器以低廉价格销售,工商部门没有介入的依据。

  “这件事情通过法院解决比较恰当。”泉州温陵律师事务所肖志云律师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红目前的年龄还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个“买卖”是无效行为。确定购买的当事人后,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买卖无效,互退钱物。

  □相关链接

  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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