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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已拆房屋不计修缮面积缺乏法律依据            【字体:
律师:已拆房屋不计修缮面积缺乏法律依据
作者:石凯峰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31


  由于9年前自行拆除了一间9.4平方米的房屋,日前,南汇区万祥镇的周玉珠老太一家修房时遇到了困惑。“宅基地使用证上写着住房面积是35平方米,但镇房管部门现在只让我们按照现存的25.6平方米进行修缮。”房子被缩水,87岁的周玉珠对此表示不解。

  【周家疑惑】

  房屋缩水9.4平方米

  周玉珠老太住在南汇区万祥镇万祥路60号,建于上世纪30年代的老平房经过近70年的风雨,已出现了严重破损。为此,周玉珠老太的子女向村镇相关部门申请,要求翻建老屋。然而批复下来后,一家人都傻眼了。“区房管局1992年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上,写明了我家有35平方米的住房面积,但房管部门现在只允许我们按照25.6平方米进行修补。我家被缩水了9.4个平方米。”

  原来,这一切是由一间被推倒的危房引起。1999年,老房临街的外屋出现了倾斜,南侧墙面坍塌。老太的子女由于担心母亲的安全,将即将坍塌的外屋推倒,之后也没有再建。从此后,原为外屋的9.4平方米成为了一块空地。

  随着岁月的侵蚀,老屋仅剩的一间25.6平方米的卧室也开始摇摇欲坠,逐渐变成了危房。两年前,4个儿子将母亲接到家中轮流居住,但周老太还是想念老屋,每天都踱回门口晒太阳,并向子女们表示,希望能够住回来。

  “为了让母亲安度晚年,我们几个兄弟凑足了钱,准备帮母亲修房。”老太的二儿子唐龙标说,没想到的是,他和兄弟们向镇房管部门申请翻修房屋时,却被告知只能对现房进行修补,而早先推倒的房屋则不能重建。“就这样,房屋的面积一下就少了9.4平方米。”

  【房管部门】

  已拆房屋不计修缮面积

  对此,万祥镇房管所的宣君明所长解释说,在南汇农村,为了节约土地、使老人老有所依,独居老人想翻修老屋,必须与儿子合户才能办理。“但周老太的房屋只有一间,尚未达到合户标准,只能根据规定,让其家属对现有的25.6平方米房屋进行修缮。”

  南汇区房地局信访办也表示,按照临港新城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维修,不得超过现有的房屋面积。“如果该户居民现在的使用面积为25.6平方米,修缮就只能在此范围就进行。而在9.4平方米的空地上砌砖建墙,属于新建房屋。即使那块空地的使用权属于居民,也需要上报政府部门审批。”

  【律师观点】

  房管所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上海通浩律师事务所房地部主任陆建认为,万祥镇房管部门的批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老太子女将一间9.4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是属于特殊情况,当地房管部门所说的现有房屋面积,应该以宅基地使用证上写明的住房面积为依据。”陆建对记者说,既然万祥镇房管部门在1992年之后,没有再更换过周老太家的宅基地使用证,就证明周老太家35平方米的住房面积依然是受到法律认可的。

  陆建律师表示,房屋新建审批,通常居民是在土地从来没有经过房管部门规划的情况下上报的,而周老太一家想在早年拆除的9.4平方米土地上建房,只能算原拆原建,不属于新建,无需重新上报审批。

  陆建律师建议,如果周老太的翻建审批再次被房管部门驳回,其家属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如果也被驳回,家属可提起法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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