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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图][今日说法]本期话题:突发事件(2006年1月18日)         ★★★ 【字体:
[今日说法]本期话题:突发事件(2006年1月18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央视国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1


央视国际 (2006年01月18日 14:32)


  2005年5月9日下午16∶00左右,周先生在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市分行准备存款,当时他一边接电话,一边将装有30万现金的塑料袋放在了柜台上,等候办理存款业务。然而周先生怎么也想不到,几十秒钟之后,一场大祸降临在了他的身上。旁边一名穿黑上衣的男子突然抢过装现金的塑料袋,在众目睽睽之下仓皇逃跑。

  被抢之后,周先生迅速追出银行。追出没多远,只见那名男子钻进一辆没有牌照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周先生冲上去一把拉住车门,想把抢劫者拽下车,那名男子气急之下一脚将周先生踢倒在地,随后,桑塔纳轿车扬长而去。案发后三分钟,警方赶到现场展开了调查。警方调取了银行门口的监控录像,通过录象可以看到,当周先生的车停在银行门口时,一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尾随而至,从黑色桑塔纳轿车上走出的一名男子正是几分钟后实施抢劫的人。那么周先生是怎么被盯上的呢?他又是从什么地方出发前往建行的呢?

  周先生回忆说,5月9日那天,他开着车来到当地的中国银行取出30万元现金,然后准备将钱转存在建设银行。案发后第三天,办案人员在周先生取钱的中国银行附近掌握到了一条重要线索。银行对面一家饭店内的几名厨师曾经注意到,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总是停在银行附近,车上的几个人非常可疑,于是厨师们暗暗记下了轿车的车牌号码。

  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警方了解到无牌桑塔纳车原有的车牌号是37983,这辆车属于金华市某汽车租赁公司,办案人员迅速找到了这辆车。办案人员从汽车租赁公司调查得知,租车的男子名叫李文平,车辆被归还的时间是2005年5月10日,这正好是抢劫案发生的第二天。通过检查车辆,办案人员发现车牌有明显被拆装过的痕迹。警方判断租车的李文平有重大作案嫌疑,因此决定对李文平实施抓捕。


  警方又调查得知,李文平又租了一辆银灰色的帕萨特轿车离开金华,开车逃往老家。根据掌握到的情况,办案人员前往福建对李文平实施抓捕。2005年5月12日,警方在福建省三明市将李文平抓获。面对铁一样的证据,李文平不得不承认他伙同哥哥李林升、堂弟李华在银行抢劫周先生30万元的犯罪事实。

  李文平交代,那天他们在建设银行门口看到周先生手里提着一个黑色塑料袋,断定里面会有很多钱。于是几个人尾随周先生进了银行,并趁其不备抢走了塑料袋。得手之后,他们把桑塔纳轿车开到建设银行后面,再坐公交车回到家中分赃。不仅如此,李文平还交代他们分赃后各自逃窜,李华逃往广东,李林升则不知去向。2005年5月17日,李华被警方抓获押回金华,周先生被抢的30万元现金也被追回了11万多元,目前警方正在全力追捕李林升。

  抢劫案发生之后,受到极度惊吓的周先生逐渐变的沉默寡言了,每天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如今案子虽然破了,罪犯被抓了,被抢的30万元现金也被公安机关追回了11万多,但是周先生心里的石头还是没有放下。周先生原来经营着一家培训公司,30万元是他借来用于拓展公司业务,维持日常开支的。但是抢劫案的发生,却让周先生的公司遭受重创。后来公司实在维持不下去了,周先生只好以低价将它盘给了别人。

  正当周先生陷入人生低谷的时候,更大的问题又出现了,周先生的妻子提出了离婚。周先生的妻子说她对丈夫失去了信心,希望重新选择自己的生活。抢劫案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周先生的夫妻关系,家庭的不和睦严重影响到了他们的孩子,孩子也开始变的沉默寡言了,他很害怕爸爸妈妈离婚,每天用日记记录自己的心情,并拒绝和父母的沟通。

  公司没了,家庭也面临破裂,面对劫案引发的一系列困扰,周先生认为是银行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才致使他的30万元被抢,因此他将建设银行金华市分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偿他的损失。周先生说,银行大厅里没有保安人员,没有大堂经理,橱窗上有一行字:5万元以上的存款请到贵宾室,但是并没有指明贵宾室到底在哪里。


  周先生被抢时,银行的储蓄大厅到底是什么情况呢?我们从监控画面可以看到,当时储蓄大厅里确实没有保安和导存人员。另外,抢劫周先生的男子虽然形迹可疑鬼鬼祟祟,但是没有一个人注意到他。在抢劫者李文平看来,一方面银行缺乏安全措施,而周先生的防范意识也比较薄弱,不应该把钱随便放在柜台上。

  案件发生之后,这家银行在安全保密措施上面做出了很大的调整,现在储蓄大厅不仅设置了两位保安和一位大堂经理,另外从储蓄大厅还可以直接进入旁边的贵宾服务区。这家银行虽然在安保措施上作了很大的调整,但是对于周先生遭受的损失,银行方面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银行的代理律师认为,法律没有规定银行必须配备保安人员,周先生被抢劫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针对银行方面提出的观点,周先生的代理人认为,不管是否配备保卫人员,银行都有义务保证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银行应该能够预见潜在的危险,并给客户提供安全保障。2006年1月7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双溪支行补充赔偿原告周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85175元;驳回原告对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分行的诉讼请求,驳回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虽然为这一系列事件画上了句号,但是抢劫案造成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我们都无法估计。本案中的受害人周先生表示,他会尽快的振作起来。同时他希望大家能够从他的案例中吸取教训,别再让心怀不轨的人有可趁之机。

  主持人:这个案子的迅速告破也给那些想要在银行下手的不法分子一个警示,银行严密的监视系统,周围群众雪亮的眼睛让这类案件很难得逞,两个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一个在逃,现在两个人都被判了无期徒刑,算是很重的量刑了吧?


  叶林:一个是亲自实施抢劫的人,另外两个是共犯,实际上三个人都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从金额来讲,30万是很大的数字了,而且又抢的是金融机构,所以我们在量刑上会考虑的比较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入室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8种情形的抢劫犯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持人:最后法院判决结果是由银行对周先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是85175元,我们怎么理解这个判决?

  叶林:这个案件当中表现出我们现有的银行体系可能确实存在不安全的隐患,的确应该给我们全国各地的特别是小银行提个醒,不能够因为节省一点点钱而给储户带来这么大的风险。

  主持人:银行也在表达自己的委屈和不服,银行说我们是金融机构,但是这是不可抗力。

  叶林:旅店、餐馆这种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该给你的客户提供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护义务,使他们能够在商品的消费或者服务中获得一种安全感。作为银行本身,就应该采取一种更自觉更高的标准去要求自己,你要通过设定一定的保安措施,把这个风险降到更低的程度。

  主持人:其实周先生自己也有点不服,周先生心里的不服可能来源于银行你为什么不都补给我,让我把这个30万的差额全部填平。除了有劫匪的行为,银行的疏漏之外,我们也得看看周先生本身在这个过程当中是不是有一些过错?

  叶林:周先生人挺奇怪,像一个旅游者进了银行,到了柜台前面还在打电话,随手把钱放在那里,而不是把它拿在手里,这确实是自己在管护上的不利,所以就这一点来讲,你要是全部让银行去承担赔偿责任,我个人也觉得有点过重了。

  主持人:在节目的最后还有一段话想要对一个人说,他的名字叫李林升。李林升的在逃使得案子好像有一些悬而未决,但是相信一句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主动地投案自首可能是李林升现在面对的最好的出路。

责编:西寻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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