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今日说法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今日说法]本期话题:一封不翼而飞的信(2006年1月10日)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央视国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1 | ||||||||||||||
|
家住成都市的蓝菊荪老先生突然有一天发现自家的一封信不见了,对于普通人来讲,一封信件丢了就丢了,但是对于蓝菊荪老先生一家人来讲,这封信可是他们全家视之为无价之宝的一件宝物。原来,给蓝菊荪老人写来这封信的不是旁人,正是我国现代著名学者郭沫若先生,而蓝菊荪老人正是郭沫若先生的弟子之一,今年已经80岁了。 蓝老先生说,他曾在中国作家协会工作过,1957年他独立完成了古文《诗经国风》的现代文翻译,在准备出版时,他把这一喜讯写信告诉了自己的老师郭沫若,随即就得到了郭沫若的回信,也就是前面提到的那封书信。信中写到:菊荪同志,你的《诗经国风研究》我已经拜读了,你做了很好的一项工作,我完全赞成出版。国风的翻译我在前也存过这样的野心,并且也试译过几首,但终于没有完全。今天你完成了这项工作,我的肩头也好像卸下了一付重担。 可是1991年,蓝老先生珍藏了多年的这封郭沫若的亲笔书信却突然不翼而飞了,到处找也没找到。直到2005年10月,蓝老先生听到了一个令他兴奋的消息。蓝老先生的儿子在 在网上查到一篇关于乐山图书馆的报道,报道中说该图书馆收藏了蓝老先生的这封信。得知这个消息后,蓝老先生的儿子和几个人立即赶往乐山市图书馆索要这封书信,但图书馆拒绝了蓝家人的要求。
信上写着“菊荪同志”的字样,分明就是写给自己的私人信件。蓝老先生说,这个时候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就已经不错了,图书馆凭什么不归还呢?蓝老先生不干了。于是记者来到了乐山市图书馆询问情况。图书馆馆长告诉我们,他们是通过合法途径得到这封书信的,因此这封信件就成为国有资产了,而不再是私人物品。但是对于这种说法,蓝家一直不认可。他们说书信明明就是私人信件,再加上蓝老先生目前还健在,图书馆没有理由不归还。 对此,图书馆方面解释说,虽然最初这封信是蓝老先生的私人物品,但是它可以通过某种形式转换成国家的财产。然而蓝老先生却对图书馆的这种说法表示相当不满,他认为图书馆在收藏信件以前应当征得自己的同意。 可是图书馆方面一口咬定在得到这封书信的时候,他们并不知道蓝菊荪是何许人也,只知道他应该是一个研究古文的学者,现在健在不健在都不清楚,所以才没有去联系对方。而在双方交涉中,图书馆方面始终说自己是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信件,那么这个合法途径到底是什么呢?在带领记者一同观看了这封郭沫若的亲笔书信后,乐山市图书馆的席馆长解释说,2002年10月份,成都一家拍卖公司曾经在乐山市图书馆举办了一个艺术品的展览,展览上展示了这封书信的手稿,当时乐山图书馆很想收藏这个作品。 作为现代著名诗人、剧作家、历史学家、考古学家,郭沫若先生在我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尤其五四期间,他所发表新诗《女神》等更是奠定了他的历史地位,而乐山正是郭沫若的故乡,郭沫若已经成为乐山人民心目中的骄傲。当地图书馆也一直想建立一个郭沫若纪念馆。据图书馆的席馆长描述,当年所有参观者在认定这封书信是真迹的同时,也肯定了它在文学史方面、档案方面以及书法方面都具有很高的价值。 所以在展会的最后一天,乐山市图书馆以5000元的价格,把它从四川博海艺术品拍卖公司的手中买了过来,并在2005年10月公开展出。原来,图书馆是从拍卖公司的手里购买到这封信的,但是这个时候,蓝家人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蓝老先生说,他的家于1991年被盗过,但由于家里的物品比较杂乱,当时无法确认这封信是不是那次丢的,所以报案的时候也没明确说丢了这封信。
虽说如此,但蓝老先生还是坚持认为,这封信一定是那一次被人偷走的。如果图书馆是从拍卖公司手里购买的这封信,那图书馆就一定是在买赃,面对蓝家人说图书馆买了赃物的说法,图书馆方面认为蓝家人应该拿出书信被盗的证据,他们认为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得来的艺术品,就不能称为是买赃。 除此之外,席馆长认为,图书馆作为一种公共社会资源,有收藏、整理、保护地方文献的社会职能,他们收藏这封书信不过是在履行这种职能罢了。而在购买之前,图书馆并没有追究这封书信的来源。 一面说对方是买赃,另一面却说自己的购买程序合法,算不上买赃。现在的问题是,当初出卖信件的成都那家拍卖公司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他们又是从哪儿得到的那封书信的呢?记者通过当地的114电话查询系统没有查到这家公司的任何信息,接着记者又与四川省拍卖协会联系,拍卖协会说这里并没有渤海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的记录,不过拍卖协会告诉我们,一般情况下,拍卖公司有义务向竞买人说明拍卖品的来源。 看来这一次记者只好再一次与乐山市图书馆沟通了,得知了这家四川博海艺术品拍卖公司的地点是在成都市送仙桥古玩城194号,经多方查找,记者终于找到了这家公司。一位沈先生说,博海艺术品拍卖公司三年前确实曾在这个地点办公,法人代表就是他的父亲,不过现在公司已经注销了,他也不愿意透露他父亲的联系方式,所以这封书信是怎么流入到博海艺术品拍卖公司的,目前还是一个未解的谜。不过蓝家人称,他们一直没有放弃追回这封书信的权利。 主持人:信件是人们沟通的一种载体,现在围绕这个信件,图书馆和蓝菊荪老先生之间发生争执。蓝菊荪老先生认为这封信是自己的私人物品,到底信件在法律上是一种什么样的含义? 周林:信件是两个人互相交流思想感情的载体,作为写信人来说,他表达那些东西比如他可能发表,发表以后有收入,它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另外,这个信件本身作为一个具体的物品,受《物权法》的保护。一般情况下谁收的这封信这个物权就归收信人所有,所以这封信它不仅仅是属于郭沫若写信人,蓝老先生收信人两方面的事情了,它还在一个公共的收藏单位作为一个文物而存在,它具有了超出书信之外的文物价值,具有了一种特殊性。 主持人:因为1991年蓝老先生家里发生了一场盗窃案件,蓝老先生说由于当时丢的物品很多,在被盗物品清单上没有这封书信列进去。但是现在看来,这封信应该是在当时丢失的。 周林:这在法律上确实要提供证据,时间地点,人证物证,如果你一概没有,只是说发生了丢失,这样认定就有点困难了。现在对于蓝老先生来讲,这封信到底能不能够回到他的家里,如果按我们处理被盗物品,按照善意占有,按照原权利人的回复请求权来处理恐怕都很困难,但是蓝老先生也还可以继续地去努力找到相关的证据,确实是在那次被人偷走了,而不是他本人的原因流露出去的。 主持人:还有没有一个比简单的返还更好的两全其美的办法? 周林:占有或者是保存好我的老师送给我的物品,这个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作为一个第三者,一封比较有文学有史料价值的东西可能放在公共的场所更能发挥它的价值。但是从收藏单位来说,既然你是善意取得的,你也要尊重蓝老先生的心愿,正式地履行一个收藏手续,给他返还一个制作非常好的复制件,征得蓝老先生的同意,然后郑重地把它收藏。 主持人:不管怎么说这封信让我们见证了一段历史,同时也见证了蓝老先生对于这个国家做出的贡献。但是这个案件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如果家里面有这种意义重大的纪念物品的时候,一定要妥善地保管,同时如果发生了丢失的现象要及时地报案,并且制作丢失物品的清单为今后有可能物品失而复得,打下一个更坚实的基础。 5 责编:西寻 来源:CCTV.com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2008年上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被“克隆”的身份证[今日说法 藏獒引发的命案(今日说法200 我的住房梦(今日说法2008.0 一起追尾事故的背后 “国色香远”的官司 真假"罚单" 黎明前的悲剧(2007年11月16 长个的幼儿园 无声的选择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