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生订购一辆07款的轩逸轿车,然而取车上牌后发现,自己的车竟是06年的旧款车。车主认为汽车销售商偷梁换柱,要求更换合同约定的车型,而销售公司却坚称更换车型是得到消费者认可的,只是当时没有更改书面合同。车主认为商家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在他毫不知晓的情况下,换了一辆旧款车,销售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外发现车辆不是自己要的车
据任先生介绍,今年1月22日,他和妻子在上海隆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购买一辆07款的轩逸轿车,当时预定的交车日为合同生效之日的7个工作日。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他到2月21日才提车。当任先生去上牌时,经对比发现自己提的是一辆06款的车,于是他找汽车销售商进行交涉,认为商家存在欺骗行为,要求给予赔偿。
按照任先生的说法,他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对车的外形 和性能并不清楚,由于当时车子一直没有按时交货,为了能尽快提车,他也同意了更改车辆的颜色,将合同中约定的钻石银改成碧玉黑,但并没有人告诉他更改颜色的同时要更改配置,否则他肯定不会同意。
消费者认可更换车型
对任先生的说法,上海隆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解释说,当初他们确实和顾客签订了07款轩逸车的销售合同,不过后来由于南方雪灾,车辆运输环节上遇到了困难,所以无法按时交车。当时公司明确告诉任先生,如果急需车的话,只有06款的车,而且颜色也不一样,当时客户是认可接收这辆车的。
这位负责人承认,当时没有签订一份更改合同内容的书面合同,当时的车辆签收单上也没有标明这是一辆06款的车。06款和07款的主要差别在于07款的车增添了防雾灯、铝合金轮毂、倒车雷达。由于防雾灯和铝合金轮毂在外观上能够明显地看出区别,而且倒车雷达在试车时也会发现,所以销售公司认为任先生在提车时应已经知道了这3个区别所在,签字收车时已经知晓更改车型的情况。
更改合同一定要书面约定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俞智渊认为,汽车销售商无法举证曾经与任先生变更过汽车销售合同中的内容,那么他们就应当提供合同约定的车型,这个与车价是否相同无关。在任先生的案例中,他签收的车辆颜色与合同约定的颜色不一致,顾客对这一点表示认同,但这并不能视为他同时同意了对车款的更改,商家在交车时,应当向顾客说明车辆的款型和配置,与合同中有任何差别,都应当得到顾客的允许,不能擅自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