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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网站约定不明引合同纠纷 法院判令委托方按约付款 | ||||
| 作者:吴艳燕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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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因与受托公司在网站建设是否符合订单约定标准的问题上意见不一,委托人周小姐将上海和北京的两家信息技术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站建设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判令周小姐按约向两家受托单位付清服务费。 2006年12月,周小姐与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站服务订单》,约定由周小姐向两公司购买“礼品导航网站”服务,服务费8800元。随后,周小姐按约付清费用。2007年1月,网站制作完成,但周小姐却并不满意,认为网站缺少会员注册、论坛等功能,于是向两公司提出退还服务费的要求。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周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对上诉人周小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周小姐不服,向市二中院上诉,认为其本人对网站类服务合约的具体规定不清楚,而对方只提供了“网站服务订单”,未提供具体的商务合同书,有故意蒙蔽客户的意图,且其本人未对网站阶段完成书签字确认,由此可以认定两公司的工作尚未完成。请求法院撤销原判。 北京铭万智达公司、铭万上海公司答辩称,两公司与周小姐并未约定网站应包括会员注册和论坛项目,两公司已经完成了设立网站的义务,只要网站正常运行,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周小姐应支付相应费用。 市二中院认为,周小姐与两公司之间订立的订单中约定的内容为礼品导航网站服务,现两公司已设立网站,周小姐所称网站缺少会员注册和论坛等项目的主张并非双方订单中约定的项目,对此周小姐又未能举证,所以法院对这一主张不予采信。 法官点评:该案暴露了现今网站委托建设服务合同存在的不规范现象。本案起因于双方对于服务合同内容的误解,但网站究竟应当具备哪些功能难以由司法加以界定,所以权利人利益无法保护。鉴于像本案当事人周小姐这样的合同委托方大多是非专业人士,受托公司有义务对网站类服务合约的具体权利义务加以解释。另外,作为委托方也应尽量通过合同的约定明确自己的要求和检验标准,而不草率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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