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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说法]判决之后(2008.03.09) | ||||
| 作者:[今日说法 文章来源:[今日说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3 | ||||
[今日说法]判决之后(2008.03.09)
主持人:撒贝宁 嘉宾: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应松年 简介:黄玉波一家因为女儿的意外而陷入困境,法院判决之后,经济赔偿却没有着落,刑事受害者的权益谁来维护? 康为民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迟夙生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级律师 杨绍军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湖南省常德市阳光孤儿院院长 主持人:这里是《今日说法》“两会”特别报道,今天我们将继续和您走近“两会” 关注民生,在我身后不远的地方就是人民大会堂,我们之所以把演播室设立在这儿就是致力于要打造一个离“两会”现场最近的演播室,为您传递最鲜活、最生动的民生故事,来看一下今天我们民生故事的细节。 这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第二次来到黄玉波的家,她的家在山东省莱州市下面的北冯家村。在这间不足20平方米的小屋里,法官和黄玉波谈起了一年多前家里的那场意外。 那是2007年年初,黄玉波正在青岛某大学,上二年级的女儿冯小芳出了事,老师打来了电话通知黄玉波希望她尽快赶到学校。赶到了学校,黄玉波得知女儿冯小芳因为感情问题被一个叫周琨杰的男青年伤害致死,冯小芳的两个同学也因为上前劝阻受了重伤。 由于周琨杰向警方自首,冯小芳的案子很快被检察机关起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5月法院作出了判决,周琨杰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判决中,周琨杰不仅要承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要赔偿冯小芳的父母31万余元和另外两名受伤害的同学每人各两万余元。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冯小芳的父母和两名受伤的学生一直没有拿到他们的赔偿款,因为周琨杰和他的父母根本没有能力负担这笔钱。尽管法院做了多次的执行工作,但是事实摆在面前,周琨杰没有任何可以执行的财产。 冯小芳的父母面临着人财两空的境遇。几年前供女儿上大学借下的债加上这次意外带来的打击,黄玉波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让冯小芳的弟弟辍学了。 女儿没了,赔偿款又拿不到,黄玉波一家陷入了绝境,而事实上不少刑事受害者都曾有过这样的境遇。刑事案件审判的同时法院所判决的民事赔偿无奈地成为了一张法律白条。法官想尽办法去帮助这部分人,帮助他们摆脱这突遭不幸所带来的这种困难。像冯小芳父母所遭遇的情况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并非个别现象,怎么解决也一直困扰着法官们,受害人他们家庭、他们的个体对这种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得不到赔偿的一种困境或者不理解或者对这种制度的绝望,只有他们体会得最深。实际上整个过去对这部分群体是忽略的。邹院长介绍说从2004年1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开始把救助刑事受害者作为一个课题来研究,因为法院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刑事受害者得到了法院的判决但拿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而法官所能做的全部就只有在情感上给予受害者安抚。邹院长介绍说什么都得不到这让他们(刑事受害者)心理感到不平衡,长此以往这种不平衡就会慢慢地演化为对社会制度、司法权威产生怀疑,他们会认为自己的权益是得不到充分合理的保障。 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努力下,一个专门关于刑事受害者救助的机制在2004年底逐步建立并且这个机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资金也得到了落实。法院通过收缴另一部分犯罪人的罚金,罚金上交了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把罚金返还给法院一部分来用于救助刑事受害人。有了钱,救助就可行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4年底开始了刑事受害者救助,只要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如果加害者无力赔偿而受害者又身陷困境,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这种救助,通常救助金是1万到3万元之间。邹院长介绍说救助的意义它不能实现完全的救助,在于对案件的受害者的一种心灵的抚慰。从2004年到2007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救助了80个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及家属共发放180余万元救助金。在法官们看来这种救助的出发点是对刑事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但是怎样真正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摆在法官面前成为一道难题。于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不断加大对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同时他们还在探索新的办法去维护刑事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和别的刑事受害者相比冯小芳的父母是幸运的,因为他们的遭遇符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受害者救助机制申请的条件,法官这次过来就是给他们送救助金的。同时,被伤害的另外两名大学生也得到了法院的救助,每人可以领取到1万元的救助金。这位同学告诉我们因为那次意外,他休学了一年,现在身上的伤痊愈了,心理的伤痛也在慢慢愈合,过几天他就要回到学校去了,新的生活马上就要开始了。 主持人:今天我们谈论的这个民生话题涉及到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我们请来的嘉宾是国家行政学院的应松年教授。 应松年,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长期从事国家赔偿法和行政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有多部相关专著。 主持人:刚才我们在这个片子里看到的情况是最后由法院拿出了4万块钱,两万块钱补给了被害的女孩(家里),另外每家一家补助了1万块钱,但是在以前如果没有法院这样的做法大多数情况下是不是就只能是拿不到赔偿了。 嘉宾:是,因为这个制度是也就是最近几年我们才开始建,现在我们这几年逐渐地实践当中体会到这个问题要解决,这不光是政府的一种人文的、国家的一种人文关怀,也因为这个受害人有的时候,假定说这个受害人人身上受到伤害了,失去劳动能力或者生活无法自理了,如果经济上还没有一个适当的赔偿,那真是双重的伤害。原来的很好的一个生活就变成了,他的权益就受到了非常大的伤害,同时,心灵上受到的创伤也难以抚平。 主持人:从整个社会的层面来看,这样一个群体如果他们的权益或者是基本的生活保障得不到救助的话,可能也会造成潜在的一种隐患和危机。 嘉宾:对,对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是不利的。 主持人:现在我们国家为了解决这样一个问题采取了一些什么样的做法?您认为做得怎么样? 嘉宾:这个事情最早还是从地方开始,因为地方它深受到这个问题所以我看现在资料上反映的是山东的菏泽、青岛、昆明、四川的成都等等,这些法院体会到了这些被害人经济上的极端困难,加害人又不能给他钱,所以他们开始建立了一些救助的制度,帮助他们在经济上能够渡过难关。去年,2007年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和谐社会的工作指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做了这么一个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刑事方面的司法救助。 嘉宾:我觉得可能,因为现在法院也有,检察院也有,但是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因为有的事情可能还没有提到你检察院来案子发生了,比如说这个被害人已经被伤害了,加害这个人是谁还没找着呢!可能公安机关还在侦查阶段,他的生活非常困难。你看,这也不是需要吗?所以看起来还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立法,对于被害人的救助这个制度能够有一个通盘的考虑。 主持人:此刻我们的记者正在“两会”上进行采访,关于这样一个话题代表委员们会有什么样的想法呢?接下来我们一起走进“两会”现场倾听代表委员的声音。 记者:在今年“两会”的许多场合,我们都听到了这句话“群众的利益无小事”,这句话其实是大有深意的,因为只有当我们的法律重视每个个体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尊严的时候,我们才能说我们全体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了重视,所以对刑事受害者的救助制度不应该再有任何的轻视,因为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保障民生的时代。 康为民代表:我觉得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应该是以国家为主体以社会为辅助来救助,目前国家的财力上已经是有足够的财力解决这部分特殊群体的问题,每年国家新增的,比如说2007年就新增了7000多个亿的财政收入,拿出一点点来救助这部分特殊群体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有好处的。 迟夙生代表:我觉得我们急需建立一个对被害人的一个救助制度,使他们的亲人在被害的时候或者是他们本人在被害的时候,当确实被告人无力赔偿,或者有的是法律规定有一些缺陷不能赔偿的时候,这个时候要有社会的救助来保障所有的人都能生活得很和谐。 杨绍军代表:我们国家在立法上面还要加大这个方面的立法的一些措施,加强对受害者的赔偿或补偿,怎么样去落实好,或许是给他们生活上面的一点保障。 主持人:应该说代表委员们确实也是根据他们自己调查研究的这个结果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但是我们还是关注就是这个制度未来运行起来以后,应该由什么样的机构作为主体来执行?相关的程序,比如说申请、审批、资金的发放应该按照一个什么样的流程来运转可能会更好。 嘉宾:资金的来源毫无疑问,首先要由国家来承担,由财政上拨款,在很多情况下也当然可以发动社会民众来捐助一部分,发扬大家的爱心来帮助困难的人,主要的资金来源应该是这样子的。这个资金怎么个用法,比如说成立一个救助基金,这个基金成立一个基金委员会来掌管这个基金,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等,凡是需要有这种救助的时候由他们来具体考察,大概标准可以制定一下,具体来考察确实是受害同时确实是拿不到赔偿,这两方面确定的,那么大概困难情况如何然后去向基金会去要这个钱。 主持人:由基金委员会审查之后,如果认定可以符合这个救助的标准再把钱拿出来给公安、也好给检察院也好、给法院也好,再发放给当事人。 嘉宾:应该这样比较好。当然我们还要制定一个标准,大致上根据各个地方当时的物价指数或者其它的各种情况达成有一个标准执行起来就比较公平比较合理。 主持人:我们也期待着国家能够就这个事情启动立法的程序,如果这个制度未来通过法律确立下来并且完善起来,相信能够帮助更多的刑事案件受害者减轻他们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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