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妻子索要前夫专属个人风险金于法无据被驳回            【字体:
妻子索要前夫专属个人风险金于法无据被驳回
作者:孙伟先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2

    中国法院网讯   离婚时双方约定将男方在所属公司交纳的代资经营风险金转让给女方,因风险金专属职工个人所有,3月11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女方王平美要求被告平邑县医药公司返还风险金1414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平美与第三人张玉合原为夫妻关系,张玉合系被告平邑县医药公司职工,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玉合向公司交纳代资经营风险金14140元。2006年8月22日原告与第三人双方到平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日,平邑县民政局为二人制作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张玉合在公司所存的风险金归原告所有,同时将公司收款单据交付给原告。2007年4月27日原告王平美凭《离婚协议书》及被告平邑县医药公司给第三人张玉合出具的代资经营风险金收款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风险金1414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张玉合作为被告平邑县医药公司的职工,其向公司交纳的代资经营风险金是专属于其自身的权利,该权利依法不得转让。第三人张玉合与原告王平美在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其所有的上述权利转让给王平美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依法不能成立。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婚后仅半年丈夫玩失踪三年半
    丈夫擅自卖房产 妻子追认获
    女方索要彩礼致男方家贫 离婚
    商场购物妻子被打 丈夫担心致
    摄影作品成金条图案 军报记者
    名贵手表被卖 当户向典当行索
    称公司网上公告侵害名誉权 副
    宠物狗葬身车轮下 主人对薄公
    存话费送门票引发纠纷 用户索
    怀疑丈夫有外遇  妻子上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