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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肠衣厂污水排入别人养鱼塘致损3万被判赔偿            【字体:
肠衣厂污水排入别人养鱼塘致损3万被判赔偿
作者:王书林 陈…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2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张金才、周天智二人因合伙经营的金光肠衣厂排出的污水导致原告侯德伦经营的鱼塘出现重大损失,被判赔偿侯德伦购鱼款、水电费和承包费等近3万元的损失。

   2005年1月,侯德伦承包了沙依巴克区九家湾水库管理站的一个鱼塘供游客垂钓。8月初,因鱼塘内流入污水,鱼塘里价值7600元的鲤鱼死亡。侯德伦将鱼塘里的水全部抽出重新注水后,于8月15日购买了价值8200元的鲤鱼投入鱼塘,结果继续出现鲤鱼死亡现象。为此,侯德伦再次清理鱼塘后又于9月2日购买价值7020元的鲤鱼投入鱼塘。9月19日,沙依巴克区九家湾水库管理站将侯德伦鱼塘内的水样送交乌鲁木齐市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后,确定水样为污水,水样的PH值、氨氮和化学需氧量均严重超标。

   在多次与排污单位——张金才、周天智合伙经营的金光肠衣厂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侯德伦起诉到法院,要求张金才和周天智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受害人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则应证明受害人所受损害系出自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自身过错或者损害结果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被告应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在被告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而原告却提供了相关损害的公证书、检测报告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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