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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私卖店铺 涉讼后被判无效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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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汪强与被告李荣花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汪强与原告张火旺是一家建材店铺的合伙经营者,两人按份各享有店铺一半的产权。2007年9月16日,汪强在没有通知张火旺的情况下,与李荣花签订一份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将自己所享有的店铺的一半产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李荣花。事后,因李荣花要求与张火旺共同经营店铺,张火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汪强与李荣花之间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强作为店铺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没有履行通知其他共有人的义务,因此,其与李荣花之间的产权转让协议侵害了共有人张火旺的优先购买权,该转让行为应属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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