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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本案看雇佣与承揽的司法界定 | ||||
| 作者:林振通 文章来源: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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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雇佣与承揽的司法界定 林振通 在当前用工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本案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正确处理本案,关键是对雇佣与承揽进行司法界定。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虽同是属于提供劳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两者在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等却完全不同,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3、两者劳务给付从属性不同。雇佣关系的劳务给付具有从属性,表现为雇员在劳动中应当服从雇主的指示、安排、指挥和监督,而承揽关系中的劳务给付不具有从属性,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自己独立自主安排工作和完成工作成果。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自己认为最好的工作方法进行工作,定作人无权干预。 4、两者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经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不属主要的部分交由第三人来完成。 6、两者适用法律不同。雇佣关系适用民法通则调整,而承揽关系则适用合同法调整。 2、从完成劳务(工作)独立性分析认定。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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