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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认独家委托是“霸王条款” 一房主“跳单”卖房            【字体:
自认独家委托是“霸王条款” 一房主“跳单”卖房
作者:殷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2

    中国法院网讯   孙先生将房屋委托给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并约定由该公司独家委托一个月。然而,在独家委托期限内,孙先生却通过其它中介把房子卖掉了,当独家委托的中介公司要求孙先生支付违约金时,孙先生却以独家委托协议是霸王条款,而一口拒绝。中介公司遂一纸诉状将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7500元违约金。2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7年10月13日,孙先生委托满缘房产经纪公司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出去,并约定该房屋的售价为72万元,独家委托期限一个月,佣金为该房屋买卖总价的1%。双方明确满缘房产经纪公司为孙先生的独家委托服务机构,孙先生不得另行委托任何他方从事与该公司相同的活动。若孙先生委托任何他方从事与该公司相同的活动或者自行交易,需支付该公司相当于成交佣金的违约金。满缘房产经纪公司接受委托后,对该房屋在网上发布信息,广泛宣传,积极寻找买家。至2007年11月8日,该公司找到了买家,后来带买家看房屋后,买家表示有购买意向,并与公司签订了意向书。当公司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查询,非常震惊地得知孙先生在独家委托期限内已将该房屋卖给他人!公司认为,孙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遂诉诸法院要求判令孙先生支付违约金7200元。

    孙先生辩称,系争房屋原产权人为他和妻子两人,而协议是满缘房产经纪公司与他一人所签,故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另外,该协议内容加重了孙先生的义务并剥夺了他的委托权,属霸王条款,故上述独家委托条款系无效条款,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委托协议,系签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属有效。本案中,原告在接受被告独家委托后,在独家委托期限内为被告能尽快出售涉案房屋将被告的房源信息在网上进行登载宣传,并已为被告寻找到了合适的买家。但被告却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全然不顾与原告间的协议约定,私自跳过原告至其他满缘房产经纪公司与他人高价成交,属恶意违约,理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涉案房屋产权人虽为被告及其妻子共同所有,但作为产权人之一的被告一人出面与满缘房产经纪公司公司签订出售委托协议,并不导致该协议无效,故被告据此认为由他一人签订的协议无效之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孙先生支付满缘房产经纪公司违约金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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