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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父生前卖房产 死亡之后儿不认 | ||||
| 作者:李良军 …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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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原告何文胜的父亲与被告杨琼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为由,驳回了原告何文胜要求撤销上述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1990年初,何文胜的父亲何樟高取得金华市新华街一栋房屋的产权。1998年,何文胜母亲去世。2002年4月,何樟高以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杨琼平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房屋一直仍由何樟高居住。2005年11月,何樟高因车祸去世后,何文胜发现该房的产权人已经是杨琼平。与杨交涉未果后,何文胜以父亲出售房屋的实际目的是向杨琼平贷款为由,向婺城区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要求杨琼平归还房屋产权。2006年4月,法院因何文胜没有预交受理费而裁定何文胜自动撤诉。2007年6月,因杨琼平请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何文胜腾房。何文胜不服,提出上诉,并于同年7月向婺城区法院再次提起确权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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