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作业时碰伤他人 双方有错各自担责            【字体:
作业时碰伤他人 双方有错各自担责
作者:韩根南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2

    2月20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思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平5.2万元。

  原告的工作单位在被告租借的仓库南侧,原告进出工作单位必须从被告租借的仓库内通行。去年5月26日中午,原告在单位值班,听到外面有响声,立即奔跑出去察看,不料被被告租借仓库内正在作业的案外人叶某聘用驾驶员驾驶的挖掘机碰伤,致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及神经损伤,双方为赔偿损失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审理中,原告除要求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类损失9.1万元外,还要求追加案外人叶某为本案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叶某聘用的工作人员在作业时,因未尽注意安全作业的义务碰伤原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明知被告租借的仓库内正在作业而擅自进入,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鉴于被告言明案外人责任由其承担,故根据原告实际受伤害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及过错责任大小,法院最后认定原告自己承担3.9万元损失,被告赔偿原告5.2万元损失。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劳动者违规作业致残 用人单位
    承揽人无证作业受伤 定作人选
    井下作业未设警示 发生事故
    井下作业井外未设警示标志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