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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压多年债务未清偿 企业改制后仍需承担偿还责任            【字体:
积压多年债务未清偿 企业改制后仍需承担偿还责任
作者:李冬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2

    中国法院网讯   积压多年的债务迟迟没有偿还,北京某物资公司将债务人山西某工业公司诉至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通过多次去大同市工商局调查核实企业情况,近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偿还责任,使多年的债务纠纷终于有了结果。

    自1998年开始,原告北京某物资公司与被告山西某工业公司发生购销业务,原告向被告提供线材等货物。在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从2001年2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双方就债务数额先后签署了7份签认记录,被告认可欠原告钢材款11513088.39元未付。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部分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其已在2007年进行了企业改制,吸收职工股东入股,名称变更为大同市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企业愿意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原告认为,被告并非简单的名称变更,其在改制时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但原公司并未注销,因此原告要求原企业和新企业共同承担债务。

    为查明被告的企业情况,铁中院的法官向大同市工商局去函进行调查。工商局的回执上写明“大同市某工业公司于2007年6月19日企业改制,名称变更为大同市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而对原企业是否注销并未说明。法官又先后向北京市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了咨询。目前关于企业改制的登记管理问题仍然执行的是国家工商总局于1998年5月8日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应按设立登记的要求提交文件,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换发营业执照,属于吸收合并的被合并方和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但对于吸收新股东投资组成公司情形中原企业是否注销问题并没有规定,也没有新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大同市工商局依据此意见给本案被告办理了名称变更登记。

    法官在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最终依据大同市工商局出具的证明判决认定改制后的大同市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本案的货款。原、被告均服从本案判决,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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