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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鞭炮炸伤他人眼 肇事人员赔损失 | ||||
| 作者:韩根南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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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先生赔偿原告朱小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6万元。 今年元旦,家住上海市中兴路的居民陈先生因给父亲过80岁生日,在小区门口燃放鞭炮时,不慎炸伤过路的在校大学生朱小姐的右眼,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朱小姐要求陈先生赔偿10.6万元未果后,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在小区门口燃放鞭炮时未尽警示等义务,造成朱小姐受伤致残,陈先生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朱小姐要求赔偿于法有据。但是,朱小姐的索赔数额应依照法医鉴定所确定的休息时间和上海市居民服务行业的(国有单位)工资标准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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