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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商场促销出意外砸伤顾客应赔偿 | ||||
| 作者:张 理…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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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焦作市西戈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陈秀英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020.14元的60%,计1212.08元。 2007年6月15日早,被告商场搞促销活动,原告陈秀英前去购物。购物中,因顾客发生拥挤,致使商场的玻璃门发生破裂,落下的玻璃将原告的头部砸伤,后商场工作人员将原告送至附近医院包扎。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及右耳皮肤裂伤、高血压。原告为此住院治疗14天,共花医疗费1531.8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商场,应给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对顾客进行组织安排,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被告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在顾客发生拥挤时原告被商场玻璃门砸伤,故被告对原告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料到商场促销活动时顾客拥挤可能发生意外,故其应承担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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