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吃饭签字不给钱 饭店老板打官司赢回1.5万 | ||||
| 作者:辛建华 孙…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 ||||
|
中国法院网讯 签字记账,一度成为一些单位与餐饮企业之间的潜规则。而到了结账的时候,就会出现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按时结账的情况。于是,就有迟迟拿不到钱的店z主徐某将欠款单位告上法庭,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锦州某单位给付徐某人民币1.5万元。 锦州市某单位经常到徐某所开的某饭店内用餐招待客户,陆续拖欠饭费3万元。当时用餐结算方式为签字记账,然后到某单位办公室结算或挂账。2003年1月,某单位时任办公室主任的王某将某饭店所开发票记账并出具了一份收条,写明“收到某饭店餐费发票三万元整”。此后,某单位陆续还款,现尚欠1.5万元饭费未给付。多年来,对上述饭费徐某一直向某单位催要。一直没有拿到欠款的饭店老板徐某最终选择将某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单位给付所欠饭费。 一审法院认为,锦州某单位办公室主任王某所打的收条是其职务行为,尚欠饭费1.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锦州某单位给付原告徐某人民币1.5万元。 一审宣判后,锦州某单位以“一审认定事实存在问题,此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锦州中院认为,锦州某单位所欠徐某饭费的事实属实,一审对此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案焦点一:王某所打的饭费收条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对此,法院认为,王某是锦州某单位原办公室主任,其所写饭费收条是其职务行为。本案焦点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徐某多次到某单位索要饭费,此点有证人证实,此上诉理由无道理,不予支持。法院终审驳回了某单位的上诉,维持原判。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男子拒签字致孕妇死亡续:父母 吃饭挂账九年不还被判10日内 陪上级领导吃饭后暴毙 职工被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