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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百天照片永久灭失 母亲愤然状告摄影公司 | ||||
| 作者:李力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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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某爱婴科贸有限公司主动与刘女士预约为她的儿子拍摄百天照片,但不久后,满心欢喜等待儿子百天照的刘女士却突然接到该公司的电话说,儿子的百天照片永久灭失。38岁才有了儿子加加(化名)的刘女士,对具有特定意义的照片灭失非常气愤,一怒之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现已受理了此案。 刘女士诉称,爱婴科贸公司于2008年1月主动与其电话约定,在2008年1月15日(儿子加加出生满百日的当天),由公司上门为加加提供百天照片拍摄服务。2008年1月15日,刘女士与爱婴科贸公司签订了百天照拍摄合同,并为加加进行了拍照,拍照期间,摄影师态度恶劣,工作不负责任。直到2008年1月21日上午,爱婴科贸公司电话通知刘女士将2008年1月15日为加加拍摄的百天照片永久灭失。 刘女士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百天照片具有“特定”性与“唯一”性,百天照片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和特定意义的纪念物品,拍摄百天照片是一种民间公认的习俗,对于孩子和家长来说,都有很大的纪念意义。由于被告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了自己和儿子加加作为留念的“百日照”永久灭失,而且爱婴科贸公司在拍照完成的一周后,才将加加百日照丢失的情况电话告知自己。刘女士得知此事后很气愤,而且全家因此也都情绪低落。自己快40岁才有了儿子加加,对其视为掌上明珠,并努力为他提供最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得知儿子照片丢失后,由此精神受到打击,高血压复发,已经影响了对孩子的正常抚养。故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爱婴科贸公司退还摄影费100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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