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与计划书所列险种不同 投保人要求撤销保险合同            【字体:
与计划书所列险种不同 投保人要求撤销保险合同
作者:王丽英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中国法院网讯   因保险合同险种与计划书险种不一致,近日,投保人刘女士以重大误解为由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告上法庭,申请撤销保险合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女士诉称,被告业务员曾经为原告制定了一份《家庭保险组合计划书》,计划书中为其丈夫计划的险种为全无忧长护险、意外伤害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该计划书列明了上述险种的基本权益及保障。2007年1月8日刘女士签署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健康保险投保书》并支付了保险费。随后即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及家庭保险单。2007年12月,刘女士忽然发现保险合同与计划书中所列的险种不一致,其中保险合同中所列的不是全无忧长护险,而是终身重疾险。刘女士称,因二险种的保额及交费期均相同,保费也相近,签订合同时她认为投保时的终身重疾险即为全无忧长护险,因此就按照被告业务员的指导将“终身重疾险”的名称填写在投保书中,而且被告业务员未说明两险种有何不同。在这一过程中,正是由于被告业务员在介绍保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使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才导致合同中签错险种,因此申请法院撤销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答辩称,计划书不构成原告投保的依据,计划书不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而是供投保人选择使用。在保单生效之后,保险公司作过电话回访,询问刘女士是否知晓保险合同的内容、时间和享有的相关权利,刘女士确认已经看过多遍保险合同,保单上的签字也是她本人所签。而且保单生效后,投保人发生过理赔,因此认为刘女士要求撤销合同、退还保费没有法律依据。

    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南京贷款买房紧 5%的购房者买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