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贪近路游泳回家溺水身亡 同伴未尽安全义务担责50%            【字体:
贪近路游泳回家溺水身亡 同伴未尽安全义务担责50%
作者:陈立烽 罗…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1

    中国法院网讯   “未尽安全义务”也需要承担责任,1月31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扣除已付的25000元外,仍需支付给马先生家属死亡补偿金等费用32713元。

    2007年8月20日,罗先生向马某承包维修一条防火路,罗先生请同村的马先生夫妇一起干活。8月24日下午5时收工后,罗先生与马先生结伴从塘前乡香坑口水库尾回家。当两人走近水库时发现水库里的水位较高,马先生顺手把头盔系在腰间和罗先生下水游泳,当罗先生游到岸后发现马先生不在岸上,便一边呼救一边打电话向村里求助,并向119、120呼救。马先生被打捞上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出于“道义”罗先生支付了25000元给马先生家属。该事故经塘前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2007年9月13日,马先生家属一纸诉状将罗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先生和马先生间的雇佣关系成立。但涉水游泳回家并不是从事雇佣活动的必经之路。马先生家属对死者游泳回家是否是接受罗先生指派未提供依据。该事故发生是在收工后,死者马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游泳过河的危险性能够预见。由于马先生过于自信自己的游泳技术,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情况下即开始游泳加大了游泳的危险性,对导致溺水身亡的事故,死者马先生应承担50%的责任。罗先生与死者马先生结伴回家,在商讨是否游泳回家时由于罗先生轻信马先生的游泳技术,对危险性预见不够,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义务,对此罗先生应承担50%的责任.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