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为让儿子安心学习 父亲起诉要求变更探望时间            【字体:
为让儿子安心学习 父亲起诉要求变更探望时间
作者:潘文婕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1

    中国法院网讯   因孩子入学后作息时间发生变化,父亲要求变更探视时间,可孩子的母亲一直未予理睬。无奈之下,孩子的父亲只得将前妻告上公堂。今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探视子女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孩子的母亲每月探望儿子两次,探望时间为每月单周的周六8时至周日18时,由其负责到儿子住处接送。

    乔先生诉称,婚后不久儿子便降临人世,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可不久夫妻双方因种种原因,于2006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商定5岁的儿子随乔先生共同生活,妻子陈女士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并可以在每月第一、第三周的周五16时至次周的周一早上8时探望儿子。看着儿子一天天地长大,双方也相安无事,可自从儿子进入小学读书后矛盾出现了。乔先生认为如果继续按照这样探视,肯定会影响儿子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为此,乔先生与前妻协商多次,可陈女士一直不肯答应。为保障儿子学习不受影响,考虑再三的乔先生只得将前妻告上法院,请求将前妻探望儿子的时间变更为每月第一个周六的8时至周日18时。

    陈女士则辩称,探视儿子的时间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且每月两次的探视不会影响孩子的学习,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陈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权依法行使探望权,每月两次的探视时间并无不当。但由于孩子已经进入小学读书,陈女士每次探视结束后于周一上午将其直接送至学校读书,可能会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秩序,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应酌情予以变更。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探视儿子期间挑拨父子关系 法
    儿子军训结束当天昏厥死亡 父
    儿子百天照片永久灭失 母亲愤
    前妻拒绝前夫探视 隐藏儿子被
    戴面罩吸氧下所立遗嘱有效 财
    她,竟唆使12岁儿子送海洛因
    五个儿子均已成家 古稀老母外
    钱是父母借的还是送的? 借条
    赡养父母属法定义务 两儿子自
    父亲借款 儿子签名担保被判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