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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图][今日说法]惨祸发生在花前月下         ★★★ 【字体:
[今日说法]惨祸发生在花前月下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央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19



央视国际 (2004年12月24日 13:05)

  CCTV.com消息(今日说法):

   记者 赵 妍 李政林

  编辑 徐青

  主持人 撒贝宁

  嘉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刘俊海教授

  徐伟和小秀(化名)是一对情侣。2004年5月22日晚上,两人约好在小秀工作的厂门前的这条公路边约会。大约22∶00左右,徐伟把小秀送回工厂后就一个人骑自行车回家了。第二天早上5∶00,有人在路边的草丛里发现了被车撞昏的徐伟,一辆自行车倒在旁边。肇事车辆已经逃逸,徐伟又昏迷不醒,那么车祸是怎么发生的?又是什么时间发生的呢?

  据徐伟的女友小秀(化名)回忆,当晚大约22∶00,他们俩人是沿路走回到厂门口道别的,随后小秀看着徐伟从马路缺口过到对面,然而车祸就发生在距离这个缺口约40米处,也就是说徐伟刚刚骑上自行车,没走多远就被车撞了。车祸应该是发生在当晚22∶00多钟。


  第二天,交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线索,发现路边有一个掉落的汽车商标,商标上有车子的型号,同时还有一些玻璃碎片。根据这些痕迹,交警初步断定肇事车辆是一辆农用车,而且该车是逆向行驶将徐伟撞进路边的草丛的。这是一条南北向的交通主干道,南来北往的大多是外地搞运输的大货车,如果肇事车辆是农用车,很可能就是周围建筑工地上运送建筑材料的农用车。

  根据这些推断,警方在海门港周围的建筑工地展开排查,最后发现一辆车牌为鲁QE9020的农用车迹象可疑。当时这辆车已经重新修好,停靠在一个很隐蔽的地方。这辆车的车主叫汤明(化名),可车祸后第二天,汤明就再也没来上班。警方觉得汤明的行踪可疑,有肇事逃逸的嫌疑。就在警方要追捕汤明时,失踪了7天的汤明却突然来海门市交巡警大队投案自首了。


  汤明曾用名花永亮,今年17岁,是安徽省颍上县人,案发前在江苏省海门港某建筑工地搞沙土运输。那天晚上,他和一个朋友从码头上开车运黄沙,在逆向行驶过程中模模糊糊看到前面有一个人,当他想踩刹车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汤明说,撞上人后脑子一片混乱,心里特别害怕,连车也没敢停的就跑了,连夜跑到一个偏僻的修理厂,把撞坏的挡风玻璃重新修好,自己就跑回安徽老家了。

  当晚被车撞昏了的徐伟在路边的草丛中挣扎了一夜,直到第二天早上,也就是车祸发生后8个小时才被人发现送进医院抢救,入院时被诊断为脑干损伤。徐伟从小就没了父亲,母亲改嫁后徐伟一直生活在爷爷奶奶身边,因为老两口就这么一个孙子,所以在徐伟身上倾注了许多精力。

  爷爷将他送到广州学了4年技术后,徐伟就去钢结构厂做工,每月工资能拿到2000多元。徐伟脑子聪明,虽然年纪轻轻但技术很好。为了抢救徐伟,爷爷奶奶花去了所有的积蓄,但即便是这样还是没能挽回徐伟的生命。就在车祸后的第26天,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的徐伟连话都没和两位老人说上一句就这样痛苦的去了。


  第一个在车祸现场发现徐伟的人讲,车祸发生在路上,可徐伟却倒在公路边的草丛里。徐伟的家人也觉得现场有些蹊跷,事发当晚农用车就是在马路上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将徐伟撞倒的。据徐伟家人理解,徐伟被撞以后,他的人应该是在碎玻璃散落点的周围或在前方的相应位置,可是第二天早晨发现徐伟时,他却在旁边的草丛当中。那么徐伟是被车自然撞进草丛的,还是被人为地搬进草丛的呢?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来到海门市交巡警大队,当时处理分析这起交通事故的指导员陈杰接受了我们的采访。根据事故现场图,陈指导员给我们分析了徐伟倒地与玻璃碎片这两个位置之间的关系。当骑自行车的徐伟被逆行的肇事车左前角撞击的同时,车的挡风玻璃也破碎了,因为行进中的车有惯性,所以挡风玻璃是在撞击徐伟之后散落,造成了现场徐伟倒在草丛中,而玻璃碎片却散落在公路上。

  陈指导员还说,从现场勘察来看,没有人为拖动徐伟的印痕,所以应该是自行车和汽车撞击以后自然摔倒的。那么,当晚的情况是不是这样呢?还有一个人能说清情况,这个人就是坐在汤明车上的同伴梁学军。记者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他。梁学军回忆说,当时他听到“嘭”地一声响,随后汤明紧张地说“糟糕,撞到人了,我看见一个人弹了出去。”

  梁学军说,撞上人后汤明没有停车就逃之大吉了,后来警方还调查到汤明是用一张比自己实际年龄大4岁的假身份证领取了这个机动车驾驶证。2004年5月29日,海门市交巡警大队认定汤明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于同日将犯罪嫌疑人汤明刑事拘留。

  徐伟遭遇车祸的这段日子,年迈的爷爷奶奶被迫承受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经历。事发当晚,他们也曾经在这条马路上寻找过徐伟。但是让老两口想不通的是,如果肇事者汤明不逃逸,而是让徐伟及时地得到救治,徐伟就不会死。那么,到底汤明的逃逸是不是最终导致徐伟死亡的直接原因呢?为此,记者首先来到海门市人民医院,找到徐伟的主治医生了解情况。主治医生说,根据徐伟的伤势情况,他认为汤明的逃逸是徐伟死亡的一个主要因素。

  随后,记者又在法医那儿了解到了相近的说法。法医解释说,因为徐伟脑干挫伤相当严重,可以断定是因为没有及时治疗而最终导致死亡。

  2004年8月24日,海门市检察院以汤明犯交通肇事罪向海门市法院提起公诉,海门市法院组成合议庭讨论了此案,认为被告人违反了交通法规违章驾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以后逃逸情节属于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被告人的量刑问题上,法院考虑到他未满18周岁,在案发以后有投案自首情节,最终判处汤明有期徒刑4年。

  就在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的当晚,徐伟的家人开家庭会议商量徐伟的民事赔偿问题。因为在医院里抢救徐伟,仅26天就用掉了近8万元的治疗费,这些钱都是向同村的人借的。爷爷奶奶已经70岁的人了没有偿还能力,大家认为应该叫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徐伟的家人说,肇事车辆是上了保险的,并且当初交警部门也给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分公司出具了交通事故支付垫付责任通知书,但是保险公司迟迟没有给付赔偿。

  采访时,天安保险公司的陈总经理向我们说明了没有给付赔偿的理由,他认为汤明肇事逃逸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条款,应该是汤明来进行赔偿。因为汤明没有民事赔偿能力,所以就在刑事判决后的第二天,徐伟的家人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他们要求保险公司和被告汤明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整。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俊海教授。从法律上将,这种交通肇事罪是不是也会视他的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这种量刑?

  刘俊海:从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角度来看,在发生交通肇事事件以后,肇事者主观上的态度不同,所承受的行政制裁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至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持人:但是现在刑法是判了,目前最重要的是损失由谁来弥补。他们首先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但是保险公司却按照他们的有关保险的合同条款做出了拒赔的决定。

  刘俊海:保险公司会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条款当中明确约定,如果由于被保险人逃逸而导致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约定实际上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自由的约定,这种约定原则上是有效的。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道理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如果交通肇事者购买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应当在责任限额之内由保险公司垫付医疗抢救的费用。在本案当中,汤明所在的公司的确购买了第三人责任险,同时交通肇事又发生在《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以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代为垫付实际的抢救费用,然后可以视合同的约定再向交通肇事者汤明进行追索。

  主持人:我注意到您刚才用的词儿是垫付,它跟我们常说的赔付好像有区别。

  刘俊海: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说保险公司出钱后事情就了了,作为保险公司,你仍然有权利去找肇事者进行追偿。一方面受害人可以从保险公司这里拿到垫付的医疗的抢救费用,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再去向肇事的被保险人去追索,这么处理是公平的,既考虑到了受害人的利益,也考虑到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主持人:本案当中汤明是一个未成年人,也就是说他还不满18岁,如果说他本人没有这种经济赔偿能力的话,像这样的经济赔偿应该由谁来完成?

  刘俊海:原则上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说他现在没有任何清偿能力的话,可以由法院判决一个定期金计划,也就是交通肇事者每年向受害者支付确定金额的定期金,作为一种变通的方式。如果一次性给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给付。

  主持人:确实要想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首先应该是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增强自己的责任心,和对他人的生命的一种尊重。但是一旦这种事故发生之后,相关的损失也应该有人站出来赔偿。这时,除了肇事者之外,我们的社会、我们的保险行业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起自己相应的法律上的义务呢?感谢您关注本期《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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