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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促销员疑顾客偷塑料袋被打伤 诉求精神损失费被驳            【字体:
超市促销员疑顾客偷塑料袋被打伤 诉求精神损失费被驳
作者:杨克元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7

    中国法院网讯   超市促销员王小姐见有顾客周某拿着自己促销的酒类包装塑料袋进场,便上去发问。周某认为人格受到污辱而动粗将王小姐打伤。1月1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周某赔偿王小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其他费用共计5604.8元,驳回其余诉请的一审判决。

    原告王小姐是“七宝乐购超市”酒类商品促销员。2007年9月10日上午,来自安徽郎溪的周某拿着持王小姐搞促销的酒类塑料袋外包装进入超市购物。王小姐见状,便上前询问包装袋的情况,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周某一拳击打在王小姐头部,致左眼受伤。当日晚,王小姐向公安部门报警。通过治疗,王小姐货花去了一定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医院还为她开具了建议休息38天的病情证明单。后因双方对于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成。

    为索赔,王小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计7244.09元和精神损失费2000元。周某辩称,引起纠纷的原因是装啤酒的塑料袋,因为自己使用了其曾经购买的装啤酒的塑料带装随身物品,但王小姐见状后以责问的口气质问塑料袋怎么来的,这是一种人格上的侮辱。因当时十分气愤,基于人的本能打了王小姐一下,并不是故意伤人。周某自认应负次要责任,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在超市内为酒类包装袋事宜发生争议,周某认为遭怀疑或被指责,应向超市管理人员反映,但由于其处理方式不妥,用击打的行为直接导致王小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周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小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之主张,因其伤情属显著轻微,依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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