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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被他人用密码透支消费 银行商场无过错胜诉            【字体:
信用卡被他人用密码透支消费 银行商场无过错胜诉
作者:梁志明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7

    中国法院网讯   银行卡不慎遗失,被他人用密码透支消费人民币五万余元,而将商场及发卡银行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孙成林(化名)要求商场及银行共同赔偿人民币52,7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成林于2003年9月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了长城人民币贷记卡,原告自行更改了原始密码。此后,原告均按约凭密码进行取款和消费,未与中国银行发生任何纠纷,其信用额度在本次纠纷发生前也已累积到30,000元。2007年5月某日下午,原告在中国银行开设在徐家汇地区的ATM机上分三次共计提取了现金4,500元。约过了一个小时,上述贷记卡经人凭密码且签署原告姓名后在本市长宁区某商场黄金饰品柜台消费了52,700元。此后不久,中国银行即以短信方式向原告告知了上述消费情况。原告随即通过电话向中国银行申请了挂失,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 

    原告孙成林认为:自己持卡以来,均按照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使用密码及签名进行持卡消费。未曾有透支,也未曾有不良记录,保持了良好的信誉度。此次信用卡遗失并被人透支消费,商场作为银行卡的特约商户在消费者持卡消费尤其是大笔消费时,应对持卡人的签名及其身份负有严格的审核的义务,但商场并未对上述消费的持卡人进行严格的签名和身份审核,使得持卡人得以冒用原告的签名成功进行了消费;中国银行在原告成功申请挂失后,未能及时停止支付,使得原告的财产权利遭受到重大损失,并影响到原告的名誉。故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52,7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被告商场辩称:当时持卡人系使用密码进行消费,在得到银联系统传回的通过密码审核的信息并经持卡人签名确认后,才最终完成了该交易。上述交易过程完全符合信用卡消费相关规定,无任何过错,故不同意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被告中国银行辩称:持卡人凭密码在友谊商城进行消费,符合支付条件,中国银行无理由对上述交易涉及的资金停止支付,故中国银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察两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应从其是否具有过错来评判。

    作为银联系统特约商户的商场,其对信用卡持有人的审核义务属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并不能要求其具有如同笔迹鉴定专家一般的专业识别能力,特别当持卡人通过发卡行极具私密性的密码审核后,更能减轻其审核的义务。本案中,持卡人在通过密码审核后,签署了原告的姓名,商场完全有理由相信持卡人系合法使用该贷记卡。故商场不具有过错。

    发卡行与特约商户通过分别签署《上海市银行卡联网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和担保关系,即发卡行委托特约商户按照合同约定受理信用卡,并审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合法性,同时发卡行在收到特约商户符合规定的信用卡签帐单后,应付款予以特约商户。本案中,商场在尽到了上述审核义务后,中国银行按约予以付款,故也不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损害后果,并非系两被告的过错造成,两被告无需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基于上述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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