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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熟宣判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用人单位败诉 | ||||
| 作者:孔维寅 徐…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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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法院以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合理合法为由,判决驳回了常熟市鑫杰不锈钢有限公司拒绝向工伤受害者朱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 朱辉系鑫杰公司裁剪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鑫杰公司曾为朱辉办理过工伤保险参保手续。2006年11月,朱辉工作时不慎被裁剪机轧伤右手,伤愈后未再上班。2007年2月,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辉受伤性质属于工伤。7月,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朱辉的工伤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最终确认伤残等级为九级。10月,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朱辉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作出裁决:一、解除朱辉与鑫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关系。二、鑫杰公司支付朱辉停工留薪期工资4400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万余元,共计7万余元。 2007年11月,鑫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朱辉所受伤害系工作时醉酒、神志不清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鑫杰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朱辉要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 案件审理中,朱辉称工伤事故发生时他没有喝酒。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确认。本案中,朱辉在鑫杰公司工作期间的受伤事件已经通过行政程序确认为工伤,为此,法院理应保护朱辉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在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朱辉所受伤害构成工伤、裁决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支持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保护朱辉要求鑫杰公司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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