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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教“假冒伪劣”辅导费双倍返还 | ||||
| 作者:李园晴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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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聚能公司被判双倍返还原告小夏辅导费2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原告小夏(化名,女,16岁)的法定代理人郭女士(小夏母亲)诉称,小夏与聚能公司签订委托课外辅导协议书时,聚能公司承诺委派重点中学一线教师对小夏进行课外辅导。合同签订后,小夏按约交纳了先期辅导费,但聚能公司所指派的教师根本不是重点学校一线教师,有的老师甚至连教师资格都没有,辅导期间还出现甩课、停课现象,致使小夏经辅导后的学习成绩不但没有提高,反而急速下降。聚能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给小夏带来了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和浪费了宝贵的学习时间,精神上也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因此,郭女士认为聚能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辅导费2万元。 被告聚能公司则辩称,虽然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有“一线教师1对1个性化教学”内容,但对于协议书中“教师”的理解,该公司认为应是“给小夏进行辅导的人员”,因为按照双方所约定的价格,该公司不可能请到重点中学一线教师。另外,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原告方中途拒绝付款,对此,原告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家教辅导合同为有效合同,而被告实际所派人员中只有两人具有教师资格,且被告在所派人员是否符合“在重点学校一线教师”方面,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认定聚能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将所派授课人员的真实情况告知原告方,从而导致原告方作出与之签订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聚能公司行为已构成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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