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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伙见义勇为受伤 涉案商场赔偿10万元 | ||||
| 作者:曹静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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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22岁的北京小伙子小段,在一家电讯商场内见义勇为被歹徒刺伤手臂,伤害程度为轻伤偏重,小段也因此被评定为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因索赔医疗费无果,小段将电讯商场以及负责该商场保安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小段10万余元,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11月16日下午4点多,小段正在某电讯商场手机商铺上班时,隔壁商铺的女老板因销售手机与顾客李某发生争执,矛盾激化后,李某用手掐住女老板的脖子,并掏出尖刀顶住女老板。在这危急时刻,为了保护女老板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小段毅然上前抓住歹徒,女老板被救下了,而小段却被歹徒的尖刀刺中左臂,当场鲜血直流。在歹徒行凶的整个过程中,商场的工作人员以及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均未到场,也没有人上前制止行凶、捉拿歹徒,致使歹徒在没有任何阻碍的情况下轻易离开了商场。当天,小段因伤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臂 “桡神经损伤(左)”,住院治疗了4天。2005年12月31日,小段被评为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并颁发证书。2007年4月5日,小段的伤势被鉴定为轻伤偏重。同年9月6日,小段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安机关已对小段被伤害一案立案侦查,现该案尚未侦破。 庭审过程中,商场辩称:小段不是我公司工作人员;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中不含安保费用;我公司没有物业管理资格,不承担安保责任;有明确的伤害人,应先刑后民;本案小段应向受益人追偿。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我方对小段的见义勇为行为表示钦佩;但我方只负责商场外围公共秩序维护,商场内安保工作由商场自行负责,我方无违约行为,也无过错行为,因此小段对我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我方对小段的损失也没有补偿义务,其应向受益人寻求补偿。综上,我方不同意小段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讯商场作为从事销售经营活动的法人,无论是其本人履行还是委托他人代替履行,对进入其经营场所内所有人员、财产安全,均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而不是局限于其工作人员。小段因在商场内阻止犯罪嫌疑人伤害他人而遭犯罪嫌疑人伤害,与商场未尽该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且由于商场未履行安保义务,致使犯罪嫌疑人顺利逃脱,其对小段无法向侵权人直接主张权利亦存在过错;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先刑后民”原则仅适用于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何况本案涉及的刑事案件尚未侦破,侵权人既未归案,亦未经司法审判确认,不存在“先刑后民”问题;所谓受益人补偿问题,系以受害人无法向有过错方主张权利或过错方之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为前提,故不能适用于本案。商场的抗辩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采信。物业公司与小段无法律关系,对小段的损失无过错,其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抗辩成立,予以采信。据此判决商场赔偿小段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824.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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