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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发展传销下线 银行贷款替友买单 | ||||
| 作者:成居易 …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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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丈夫搞传销,妻子帮忙拉下线,为使朋友能够加入传销,妻子竟然不惜从银行贷款替朋友买单。事后,为讨要借款,好朋友对薄公堂。12月18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娟的起诉。 张娟为了向朋友讨要传销借款,自己竟然不敢出庭,只委托了一名代理人。她的代理人向法庭诉称,张娟与王艳玲是多年要好的朋友,2005年5月30日,王艳玲由于做生意急需用钱,但手头紧张,遂向张娟借款3万元,因是比较好的朋友,当日张娟就把3万元交给了王艳玲,并约定支付6个月的利息3500元,一年之内归还。后经张娟多次催要,王艳玲分文未付。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王艳玲归还该借款。 王艳玲则辩称,张娟所持借条确实是自己出具,但张娟并没有交付3万元,俩人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张娟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王艳玲确实借了自己3万元,张娟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王艳玲当时出具的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娟叁万叁仟伍百元整,利息共6个月,王艳玲,2005年5月30日”。另外,还向法庭提供了济源市某农村信用社贷款借据一份,证明5月30日,张娟是在信用社贷3万元借给了王艳玲,贷款利率为月息8.7‰。 王艳玲为证实张娟确实没有把3万元现金交付给其,也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一是录音证明张娟将3万元直接汇到了案外人郭某的帐户上,并未把现金交付给其。二是张娟丈夫李铎给其出具的证明,载明“小艳玲打二张共43000整(王艳玲还曾给李铎出具过一张13000元工资收条)与小艳玲无关系与赵丽无关系,李铎”王艳玲称其害怕张娟和李铎日后讨要,因此,李铎给其出具了该条。 该案在第一、二次开庭审理时,张娟均未到庭。 据王艳玲讲,因张娟的丈夫李铎从事非法传销,张娟想发展其为下线,由于自己没钱,张娟便以自己名义从银行贷款30000元,以十份单的传销价格让其加入传销,故其给张娟出具了33500元的借条,该款已通过张娟及丈夫李铎直接汇给了郭某,但张娟未将汇款凭证交予其,是否确实汇款自己也不清楚。 王艳玲提供的三名证人也均证实王艳玲在贵州从事传销,上线就是张娟的丈夫李铎,案外人郭某是传销组织成员。要想加入传销,必须在加入前进行买单,每份单为3800元,其中包含500元的产品费,十份单为33500元,其余九分单不需要再购买产品。2005年6月份,王艳玲去贵州从事传销,当时投资了3万余元。 同时,法院依职权对陪同王艳玲进行录音的赵丽进行了调查,赵丽称2005年经朋友陈某介绍认识了张娟,后来,陈某推荐其到贵州做生意,安排和王艳玲住在一起。这时,其发现陈某、王艳玲在内的人员在从事传销活动,王艳玲的上线是张娟的丈夫李铎,下线是陈某,王艳玲投资3万多元参与传销。 随后,法院依职权在对李铎进行调查时,承认署名为“李铎”的条是自己出具的。在问及该条中“小艳玲”姓氏、出具该条的本意、时间以及赵丽的基本情况时,李铎均说“不记了”或者说“记不清了”。 最终,法院认定认定如下事实:2005年5月30日,张娟在济源市某农村信用社贷款30000元,以王艳玲名义通过银行汇至当时在贵州从事传销的郭某的帐户上。王艳玲给张娟出具了借款30000元及利息3500元的借条,后加入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 济源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并称是现金交付被告。根据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证明诉争的借款,不是原告所诉的现金交付,实际是原告将此款以被告的名义直接汇给传销组织,让被告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因此,本案涉及传销,不是纯粹的民间借贷纠纷。遂根据相关法律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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