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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际饭店擅自使用民俗画家多幅作品被判赔偿21.6万 | ||||
| 作者:叶衍瑛 杜…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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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10月23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原告杨信诉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判令被告北京国际饭店赔偿原告杨信经济损失21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010元。 原告杨信诉称,原告其于2007年发现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未经同意,擅自在星光旋转餐厅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集《京城老行当》、《大前门外》中七十余幅彩铅笔画作品,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并使用原告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同时,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过程中,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并承担公证费、律师费及诉讼费。 被告北京国际饭店辩称,被告星光旋转餐厅装修改造工程,系委托案外人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的整体设计和装修,且约定如装修设计侵权,由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承担责任。在装修过程中,北电影视制作中心使用的喷绘壁纸确实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但实为北电影视培训中心使用,被告并未直接使用,故无过错。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法律意见函以后,也已经撤换了涉嫌侵权的装修部分。同时,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就各自的主张进行了举证,并就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展开了辩论陈述。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且对部分美术作品的颜色、比例、内容等进行改动,未署原告姓名,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展览权及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赔偿数额上,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每幅作品赔偿数额标准过高,依据原告作品的创作难度、被告的使用目的、使用期间以及可能带来的利益情节予以酌定。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就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的承担予以明确。 编辑:李金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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