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法学论文库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典型互联网案例:当心你的博客可能给你带来刑事责任            【字体:
典型互联网案例:当心你的博客可能给你带来刑事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基本案情

  吉林警方日前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带头大哥777”王秀杰,这位“中国第一博”博主,以传授股票经验为名非法收取入群费,涉案金额高达1300多万元。此案凸显“炒股博客”的法律风险。

  自诩为“散户的保护神”、股票预测准确率超过90%、博客点击量超过3000万的“中国第一博”博主“带头大哥”,终于在警方的调查下露出其本来面目???真名不叫王晓而叫王秀杰,不是“万国证券操盘手”,而是某银行后勤部门职员。今年2月以来,王秀杰通过设立QQ群推荐股票非法敛财,入会费高达1万元,总涉案金额超过1300万元。

  目前,参加过“带头大哥”股票收费QQ群的部分网友已组织起来准备集体维权。

  评析

  根据《证券法》与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然而在这轮突如其来的牛市中,“无照经营”的“股神”远非“带头大哥”一人。与过去通过纸质媒体、股评家演讲等方式影响股民相比,现代传播方式的多元化,尤其是网站论坛、贴吧、博客、QQ群,以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的蓬勃发展,使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价等行为更容易实现,也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现代传播途径的多渠道,也使“股神”们获取投资者的注意力和随之衍生的经济利益都空前容易。他们与各种媒介运营商形成了某种利益同盟--股评家获得各种咨询费、培训费(背后可能还有资金借机操作获利),电视台、网络获得收视率、点击率,也就是隐含的广告收益,手机运营商通过证券短信业务同样赚得盆满钵满。

  未完,待续。

  在股市存在信息不对称、股民需要证券咨询的情况下,炒股博客有其合理性。但由于点击和阅读的广泛性,炒股博客已超出个人心得的范畴,成为一定程度上的公共产品,博主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政府也应该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强监管。对于那些以炒股博客名义出现的,实质上实施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散布虚假证券信息、坐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行为的,无论有否直接经济利益还是间接获益或致人损害的,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并向广大投资者提示风险。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互联网名誉及其侵权保护研究
    典型互联网案例:木马分11次
    北京首例侵犯互联网出版物著
    四川高院发布典型案例 卖K粉
    宣城贪官杨枫受审 律师辩称可
    一个典型的炒房案例(来自清华
    从两个典型案例谈法官的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