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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图]偷窥(2007年9月23日)         ★★★ 【字体:
偷窥(2007年9月23日)
作者:CCTV.com    文章来源:CCTV.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5

    年轻女子洗浴被神秘人偷拍

    究竟谁是幕后黑手

    他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警方张网以待,结局令人吃惊。

    内容简介:江西南昌的陈某伙同女子小玉在公共浴场中,用手机偷偷给年轻女性拍照,并用拍下的裸照对受害者进行敲诈勒索。

    2007年3月18日一上班,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来了一位年轻漂亮、身材窈窕的姑娘。姑娘还没说话,眼泪先掉了下来。姑娘名叫小静(化名),她说一大早她就在自己的车上看到一个信封,里面竟然是自己的裸照。十多张用电脑打印出来的黑白的裸照里面夹了一个纸条:“再给你最后一次机会,要想拿回照片,速短信联系,否则你将会看到周边天天会出现自己美丽的裸照,上面会有你的电话、地址、姓名。”

    小静说,三天前她就收到一个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男子自称手中有她的裸照。当时小静以为是有人恶作剧,挂断了电话。没想到果然有自己的裸照被放在自己汽车的挡风玻璃上,并且她还收到这样一条短信:还要告诉你,你的照片是摄像的,我准备把它卖给制作三级片的人,看能卖个好价钱。

    几天来小静睡不着觉吃不下饭,神经像时刻绷紧的弦,总觉得有人在什么地方窥视着自己。究竟是谁?在哪拍了这些裸照并且知道小静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以至能和她联系呢?后来小静仔细看了看这些照片,发现照片的背景有点像一个浴场。小静想起几天前的傍晚,她跟着一个朋友去了市里的大浴场,那是第一次去那样的消费场所。警方经过确认,这些照片的确是在那里拍的。

    那么究竟是谁拍了小静的裸照?目的又是什么呢?警方分析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恶意报复,另一种就是敲诈勒索。警方分析,受害人小静只是一个在机关上班的工作人员,她自己说生活中没有什么仇人。那么如果不是出于报复的话,犯罪嫌疑人肯定会有下一步的行动。

    果然,报警的当晚一名神秘的男子带着威胁的口吻打来了电话,让小静尽快凑20万元钱。

    小静假装答应凑钱,实际打算拖延时间。而根据男子几次与小静接触留下的蛛丝马迹,民警已经锁定了一个嫌疑目标。接下来的两天,男子又急着几次打来电话要求小静付钱。小静强作镇静,在电话里与对方巧妙周旋,并且将电话内容录了音。

    小静告诉那名男子她的爸妈下岗了,实在凑不出那么多钱。小静的态度让犯罪嫌疑人不能得手又怒不起来,男子最后发来一条威胁的短信就没了消息:“你让我好失望,我会让你为你所做的付出代价,你可别怪我。”警方通过分析判断,嫌疑人的一步步行动说明他急需一笔钱,可能还会敲诈其他对象。为了掌握证据,一组民警连续几天在小静曾经去过的浴场内外布控蹲守,终于几天后,目标出现了。

    浴场外有一个拿着手机的男子在门口转来转去,而另外一个女子在女更衣室里面也拿着手机走来走去,对一些浴客进行拍摄。在这两个嫌疑人准备离开浴场时,警方上前将他们抓获。被抓获的两名男女正是给小静拍裸照并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警方在女子的手机里发现一段刚拍到的录像。

    男子,陈某,30岁南昌市人,曾经开过公司,事业失败又欠下一身赌债。陈某说他自以为这种敲诈方式既容易赚钱又不容易被抓到。女的犯罪嫌疑人叫小玉,20岁,在陈某家的楼下开理发店,小玉说她做这事纯粹是为了感情。小玉说她很喜欢陈某,也确实很想帮助他走出困境才答应帮他去浴场里拍别人的裸照。两人的作案工具就是陈某的一部可以录像的手机和跟踪被拍照者的汽车。

    陈某也承认一切行动都是他指使小玉做的,他们的做案对象就是有私家车的年轻女性。陈某是有妻子有儿子的男人,他说自己没有想到这件事会让自己犯罪。今年8月,陈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叛有期徒刑两年半。而小玉本来另有个男友而且快结婚了,现在却也因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而记者也和案件的受害人小静取得了联系。小静说,这件事彻底打乱了她原有的生活,自己总有一种不安全感,这件事在媒体中引出的一些讨论也让小静觉得压力很大,她不得不将工作辞掉。警方对于市民在公共场所防范被偷拍也作了提示。比如顾客应该对一些非正常情况有所警觉,而公共浴场也可以在醒目地方设置提示语的标志。

    主持人:在记者采访陈某的时候他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他说自己虽然是偷拍了对方但是他没有传播,第二他的的确确是想敲诈但是没有得手,所以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不是犯罪行为。

    曲新久:这种行为本身不论你传播与否,只要你拍照了就可以属于一种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在法律上这种行为就叫做敲诈勒索未遂。

    主持人:目前我们国家针对这种偷拍这样的行为有没有法律上的描述?

    曲新久:在《民法》上来讲,使用偷拍的方式就可能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那有些偷拍行为同时也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这样的规定,最重的可以受到拘留处罚。在《刑法》当中,可以用于偷听、偷拍的这种设备公民是不能够拥有的。在法律上来讲,公民拥有这种窃听窃录的设备或者非法使用这种窃听窃录设备去偷听别人的隐私,就有可能构成相应的犯罪。不仅如此,我们诉讼法其实也有规定,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事实证据会被排除。所谓非法的手段是指,现在大家社会上经常讨论的比如第三者的问题,有的人可能说就在私密的场合使用这种非法侵入住宅,非法窃听窃照的方法来拍照,这种严格来讲就是一种违法的方法。

    2004年1月,河南省的某村村民发现一个奇怪的情景。村里的路边扔着许多光碟,有的还夹带着纸条,好奇的村民捡起光碟回家一看,里面出现的是在一家宾馆的房间里某个村干部和女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后来偷拍的人也被找了出来。为此事偷拍者和村干部的名声都很差。

    2003年6月份,在福州打工的小赵(化名)夫妇在自己租住的房子里发现了一个摄像探头。探头安在空调边,正对着夫妇俩的双人床。警察调查发现连接探头的电线被接到了对面房东的屋子里,小赵夫妇就此事以侵犯个人隐私权起诉房东。从此小赵夫妇家总是窗帘紧闭,而他们的心态再也不像以前那样轻松自如了。

    如今 特别是在网络上

    我们随处可以看到偷拍偷录窥探别人隐私的行为,从明星被偷拍、公务员被偷拍到一个普通人被偷拍,人们发现常见的偷拍有几种场所,宾馆、浴室、更衣室、居室,还有一些公共场所跟踪的偷拍。这些事件让人们感到偷拍离我们生活不再遥远。

    主持人:刚才您也讲到了在手机的照相功能出来的时候也起过争议,有人曾经说这样的提议,比如说手机上它应改强制性的要求它有一些提示装置,只要他拍照录像,提示灯就闪,周围的人就会知道他在拍照和录像。这样的方法是不是能够根本解决问题的方法?

    曲新久:这样要求恐怕成本会很高。第一个,任何一个法律规则的出台其实也是多种利益博弈的结果,比如对厂家来讲它可能会增加一些不必要的成本,那对消费者来说能不能起到作用可以再去研究。

    主持人:一般公众都会知道手机它是有拍照的,甚至未来的功能更大,未来我们还有手机的所谓手机银行,所以这样来讲只要公众都能知道它包含这个拍照的功能。

    曲新久:而当初有人提议说浴室以后不许带手机,这种提议有人赞同也会有相当多数人反对。一些敏感的一些特殊的场合,管理人或者说营业场所的单位应该加强管理。在公共浴区来讲,还有包括在更衣室当中是不应该拿着这种照相机来进行拍摄的,如果是服务生稍加注意的话,有这样的客人应该予以制止,一旦发现应该要求他删除。每一个偷拍者在偷拍的同时也都在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在民事上是在侵犯对方的隐私权、肖像权,在行政责任上是开始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而如果有敲诈勒索或者是恶意散布的行为,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主持人:我们每一个人其实都希望自己在社会生活当中有自己的独立空间,有自己不愿意被别人知道的秘密,我们希望别人尊重自己的隐私,首先我们要学会不去窥视别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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