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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号挂失不返余额 电信公司被判返余款            【字体:
手机号挂失不返余额 电信公司被判返余款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5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傅小姐诉中国联通公司北京分公司,因消费者遗失手机后不返还卡内余额的服务合同案,判决联通北京分公司为傅小姐重新启用原有卡号,返还傅小姐电话话费并赔偿信息查询费。
    
  傅小姐诉称,2006年9月24日,原告购得LG牌CDMA 手机,同时办理了如意133卡,并予以充值使用。10月15日,该手机遗失,傅小姐于次日拨打1013388电话挂失。2007年4月初,手机找回,但在电话办理解除挂失时,被告知由于超过联通公司规定的使用期限,该卡号已被注消。当时卡内尚有余额,联通北京分公司称不能返还。原告认为,联通北京分公司单方面采取的注销卡号并侵吞卡内余额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义务。90天的有效期属于联通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且在时间点的计算上有失公允,原告已在联通分公司要求的有效期内办理了挂失手续,挂失期间不应计入使用期。

    联通北京分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傅小姐在我处购买卡号,在购买时,我公司是有用户指南的,用户指南对于卡号的周期有规定,我公司是依照用户指南来操作的。我公司每一张卡后都有明确的说明。我公司对于傅小姐卡的处理是按照指南及卡后的说明操作的。我公司不存在违约,并且傅小姐也无证据证明。傅小姐打过10010,我公司认可此电话,但傅小姐打电话为何事,是否与本案相关,我公司并不清楚。对于信息的查询费,我公司认为可以免费查询,并且对于误课费,我公司认为其可以在无课的情况下进行维权。

    法院认为,因联通北京分公司用户指南规定不明确,未向消费者告知电话挂失后133账户的生命周期将继续计算,使傅小姐未在有效时间内到营业厅办理补卡手续,导致手机号被注销、话费余额无法返还的损害后果,联通北京分公司应对该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联通北京分公司为傅小姐重新启用原有如意133卡号,返还傅小姐话费92.18元及利息,赔偿傅小姐信息查询费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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