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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说法] 意外之争(10月22日播出)         ★★★ 【字体:
[今日说法] 意外之争(10月22日播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央视国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18

央视国际 (2004年10月22日 14:32)

  CCTV.com消息(今日说法):

   记者 王晓燕 鄢林

  编辑 徐青

  主持人 肖晓琳

  嘉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院所 刘俊海教授

  刘建伟在与情人约会时,正遇到情人的丈夫突然回家。情急之下,刘建伟从3楼窗户中跳出,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后,刘建伟的妻子以意外伤害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却说因为男女关系而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从而拒绝赔偿。

  主持人:你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今日说法》。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院所的刘俊海教授。我们今天的案例和人身保险相关,在现代社会生活当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个概念对我们大家来说都不陌生。像飞机失事,汽车翻车所造成的人身伤害都属于意外伤害。在我们今天节目当中,保险公司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是不是属于意外,发生了严重的分歧。

  2003年1月5日下午4:00多,在浙江省云和县一名中年男子突然从3楼窗口坠下,当场昏迷不醒。好心人赶紧叫来了黄包车,把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可当医生想了解伤者情况时,黄包车夫说只是知道这个人是从楼上掉下来的,其它情况一无所知。这个人到底是谁呢?

  经过医院的多方查证,他们判断伤者很有可能是殡仪馆的职工。殡仪馆的领导接到消息后立即赶往医院,经确认这个人正是他们单位的临时工刘建伟,今年38岁,在3个月前他刚来到殡仪馆上班。这个人平时工作积极,人缘也不错,他怎么就会从离自己家有十多里以外的居民楼上掉下来呢?一时间,大家感到很是困惑不解。

  与此同时,人们把这个消息通知给了刘建伟的妻子魏雪华。当妻子赶到医院时,刘建伟已经深度昏迷了。最终,因抢救无效,刘建伟昏迷了一天一夜后静静地离去了,他再也没能和妻子说上一句话。魏雪华不敢相信,自己早上出门时明明看到丈夫还在床上睡着懒觉,才半天的工夫,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让他就这样匆匆地走了。

  丈夫究竟是自己跳楼还是被人推下楼,是自杀还是他杀,丈夫的死让魏雪华陷入了痛苦和困惑之中,不知道他怎么会走到这一步。很快,公安机关对刘建伟跳楼一案迅速展开调查。原来,2003年1月5日下午,刘建伟是来到这个房间和租住在这里的一名女子汤某约会,就在两人亲密地在一起时,汤某的丈夫回来了。急促的敲门声让屋里的两个人慌了神儿,情急之下,无处可躲的刘建伟只好选择踩上桌子,然后从窗口逃走。可谁知这个选择却让他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根据现场的脚印和2楼青苔处的滑痕,公安机关分析刘建伟应该是想从3楼窗口跳到2楼平台,然后从平台处再跳到地面上顺利逃走。但由于平台处长满青苔,当时又正在下着小雨,台阶上又湿又滑,导致刘建伟意外地滑倒,从3楼直接摔到地面上,而且是首先头部着地,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丈夫竟然是为了逃离与情人约会的现场意外身亡。魏雪华懵了,她不敢相信和自己朝夕相处了19年的丈夫竟会做出这种事情。魏雪华说,丈夫是全家人的顶梁柱。她不敢想,自己上有80岁的爷爷,年迈的父母,下边还有两个正在读书的孩子,今后的日子该怎么过呢?

  就在刘建伟去世后的第二天,刘建伟生前单位的领导来家中看望,给家里人带来了一个意外的消息。他们单位在半个月前刚刚给每位职工办理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按照这份意外保险的保额计算,魏雪华家至少可以得到5万元的保险金。

  随后,还沉浸在悲痛中的魏雪华委托一位亲戚帮忙,去保险公司领取理赔通知单。可是,她本以为去保险公司可以领回保险金,可万万没想到领来的竟然是一张拒赔通知,拒赔通知书上清楚地写着:经调查核实,因男女关系从3楼跳窗身亡这次出险事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做出拒赔处理。

  魏雪华的家人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男女关系竟然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他们一再找到保险公司,希望能获得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男女关系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在赔偿之列。在记者随后的调查采访中,保险公司却否认了魏雪华的说法,并一再解释拒赔的真正原因并不是因为刘建伟的男女关系。可是魏家人不明白,如果拒赔与男女关系没有关系的话,为什么通知书上会明明写着“因男女关系”呢?

  至于为什么把男女关系一事写在拒赔通知书中,面对记者的采访,保险公司始终不做正面回答。据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讲,他们之所以拒赔是因为刘建伟自己从3楼跳下不属于意外事故。这位负责人还专门拿出了刘建伟生前投保的这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单。我们看到,在这份保险单中,对于意外伤害的解释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刘建伟跳楼导致死亡完全是他自身的主观原因造成的,不算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所以不能赔偿。而魏雪华的家人却认为,公安机关在对那名姓汤的女子进行调查时,那名女子承认她与刘建伟的关系已有5个月之久,因此刘建伟对于房子的地形十分熟悉,他知道在窗口下面有一个2楼平台,而且公安机关对这一点也予以认定。他们也认为刘建伟当时的本意应该是从3楼跳到2楼平台,然后再顺利逃走,他自己并没有想到这样就会摔死。

  魏雪华的家人还对现场高度进行了测量,从3楼窗口到2楼平台的高度只有3米,从2楼平台到地面的高度也只有3米,而刘建伟的身高是1﹒7米多,如果不是意外滑倒,从3楼跳到1·3米宽的2楼平台,然后再从2楼跳到地面上顺利逃走是完全可能的。所以,刘建伟的身亡是他无法预料的,这就应该属于意外事故。

  但保险公司却坚持说不是任何情况都赔的,而是要看这个事件的发生是不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如果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那保险公司就不赔。在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毫无结果的情况下,魏雪华将云和县人寿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保险金共计52060元。

  2003年10月,在法官的调节下,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给魏雪华的家人补偿金8000元。面对这样的结果,魏雪华说,经历了失去亲人的痛苦之后,她不愿意再纠缠于官司,也只能无奈地接受。

  主持人:在记者采访当中,我们看到保险公司因为这种特殊原因的死亡而拒绝赔付保险金,从法律上来说,这种拒付是不是有道理?

  刘俊海:从《保险法》的角度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男女关系所导致的保险事故,受益人不应当获得赔偿,不管造成意外伤害的间接原因是什么,只要属于意外伤害就应当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关键在于认定本案当中的刘建伟的死亡是不是意外伤害。

  主持人:您的意思是说即使对刘建伟的行为有道德上的非议,但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来说,它是一种商业运作,这两者是不能够混淆的。

  刘俊海:是这样,一定要把刘建伟所从事的这种非道德的,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行为,和他购买保险的行为严格区别开来。一旦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件,作为受益人的刘建伟的妻子魏雪华等人,就应当获得保险金的赔偿。

  主持人:从本案当中的保险合同里面,有一个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条款,是说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非本意三个字恰恰成为本案当中的争议焦点。遗憾的是,非本意三个字也是模糊的,在保险条款里头没有讲清楚,如果真是概念不清楚的话,法院应该怎么判?

  刘俊海:应当按照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方法去发现这条条款的含义,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应该是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而不利于保险公司,也就是提供这种格式合同那一方的。

  主持人: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对保险公司来说又会不公平?

  刘俊海:它可以把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充分的体现在格式合同里头,到了后来,对格式条款产生不同的理解的时候,就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把对格式合同的不同的理解权力交给对方也就是被保险人,这样的话才体现权力和义务相对等的精神。

  主持人:刘教授,我自己也办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我记得在这个的合同当中,有一条对意外伤害做了专门的规定,有一条专指非本意的伤害。按照我个人的理解,非本意就是非故意的意思,只要不是你故意的行为导致的伤害结果,都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刘俊海:我觉得保险公司应当反思一下保险合同中的这三个字,应当进一步在未来的格式合同里头明确非本意三个字究竟是指什么。当保险业出现了一些模糊的格式条款的时候,保监会有必要用自己掌握的行政指导权限、行政核准权限来督促有关的保险公司完善自己的格式条款。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定义条款更加明晰,更加没有争议,用平实通俗的语言进行表述。

  主持人: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还不是足够的成熟,在日趋规范的市场当中,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果保险公司想要避免与投保人受益人之间的矛盾和摩擦的话,就应该把一些合同的条款制定的更加清晰、明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保户服务,也才能更好的获得大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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