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镇政府为善后垫付赔偿款 鞭炮厂继承人被判赔偿            【字体:
镇政府为善后垫付赔偿款 鞭炮厂继承人被判赔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2

    中国法院网讯   一家鞭炮烟花厂发生了爆炸,两合伙人死亡,另一合伙人潜逃下落不明,当地镇政府为了安抚事故遇难者的家属,在垫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将合伙人易运芝及其三名合伙人的继承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三合伙人的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日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易运芝偿付原告为处理爆炸事故所垫付的赔偿款和费用161150元,另两名死亡的合伙人的继承人周光桂、刘建飞、周文、周武、吴子伏、李良建、吴志华、吴会姣对上述赔偿金额在其继承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醴陵市金鑫鞭炮烟花厂在2004年2月经醴陵市工商局核准登记为个人经营企业,经营者是被告易运芝。自200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易运芝与吴同和、周冬友三人合伙经营,生产鞭炮烟花。2006年6月18日下午5时许,该厂制亮车间发生爆炸,该厂合伙人周冬友、吴同和和员工陈先国、黄小英、周忠斌、邓绍文在事故中丧生。事故发生后,被告易运芝下落不明,事故遇难者亲属情绪激动。为化解矛盾,安抚死者家属,妥善处理此次事故,原告醴陵市白兔潭人民政府替被告方垫付了赔偿款和其他费用共计161150元。被告周光桂、刘建飞、周文、周武为合伙人周冬友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吴子伏、李良建、吴志华、吴会姣为合伙人吴同和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醴陵市金鑫鞭炮烟花厂发生爆炸事故,该厂的合伙人易运芝、周冬友、吴同和应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伙人周冬友、吴同和在事故中死亡,其财产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原告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为被告垫付了事故赔偿款和必要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河南一镇政府向村民借款28万
    山西一农民告镇政府名誉侵权
    大桥年久失修缺失护栏酿事故
    [优秀论文]:新破产法体系下
    [优秀论文]:对政府律师顾问
    政府主持签订界线协议书是否
    政府与民间借贷纠纷利息处理
    30余名工人将行李搬到乡政府
    叙永液化气泄漏爆炸案宣判 政
    政府采购将出台四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