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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婚礼礼花炸瞎眼睛 伤者痛告新郎索赔3万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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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25岁的小王因参加朋友的一场婚礼改变了命运的轨迹。去年“五一”期间,他在朋友李某的婚礼上帮忙放婚庆礼花,在放第三枚礼花的时候,突然喷出的礼花中夹杂着的一个铁片打伤了他的左眼,虽经医院治疗,但左眼现已彻底失明。在与李某索赔协商无果后,小王将李某告上法庭,向其要求补偿自己人身损害3万元。近日,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小王诉称:其与李某都是河北赤城县一个村的老乡,二人是朋友关系。2006年5月3日,李某结婚,小王作为朋友参加了婚礼。婚礼进程中,小王帮忙放婚庆礼花。按照礼花用品上标注的使用说明,小王先后放了2枚,均很顺利。当按同样的方法释放第三枚时,礼花未能及时喷出。小李往回收手时,礼花突然喷出,其间夹杂的一个铁片,一下打伤了他的左眼。随后,小王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李的左眼受钝挫伤,已无治愈的希望,现已彻底失明。 小王正值青春年少,此次事故使他失去了一只明亮的眼睛,这无论对他的身体还是内心无疑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事发后,小王一直同李某积极协商,希望李某能从情理、法律的角度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均遭到了李某的拒绝。 原告小王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内心痛苦。 此前,小王为此事已经起诉向礼花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索赔,法院最终支持了小王1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针对他这次的起诉,朋友李某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小王如何受伤,当时李某并不知情,而且他已经为小王垫付了6000元的医药费,现在小王要求赔偿3万元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小王就此事实已起诉过厂家和销售商,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受理,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小王的诉请。 此后,法官对双方的调解工作也以李某的一句:“我现在没有钱赔偿原告。”而告终。目前,双方只有等待丰台法院最后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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