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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万元房屋转让费去向不明 中介被判返还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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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夏小姐通过中介买房,并按约支付了8万余元转让费,谁知这8万最后落入谁的口袋竟成了买卖双方和中介之间的谜团。开发商坚称对收费之事一无所知,中介则说8万元已被开发商拿走。为讨回公道,夏小姐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消费者要求中介返还转让款的请求获得支持。 2006年9月,夏小姐委托中介公司购买位于上海市东新路一房屋,协议约定该房屋的合同价为81.34万元。夏小姐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并于当日支付首付款16.5万元。双方约定余款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夏小姐同时需在上述房款之外支付8万余元转让款。 然而,让夏小姐万万没有想到,仅时隔一周,她就以81.45万元的价格与该楼盘的开发商谈妥了买房事宜并签订合同。两者间的价格差让夏小姐对中介公司收取转让款的做法产生疑问。 于是,在从中介公司获得证明自己曾支付过转让款的见证书后,夏小姐以中介公司私吞转让款,违反行业相关规定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转让款。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开发商向法院表示公司从未委托任何中介公司销售涉案房屋。公司根据出售合同的约定向夏小姐收取房款并开具发票,但未收过所谓转让款。 中介公司则辩称,当初出具给夏小姐的是见证书而非收据,因此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收取差价款。 市二中院认为,夏小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是一份需要由出售方、承购方、居间方三方签字后方能生效的协议,但该协议中并无出售方即开发商的签字或盖章,故该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鉴于中介公司曾为夏小姐出具付款见证书,法院对夏小姐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中介公司虽辨称差价款已由开发商收取,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夏小姐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已实质性地改变了原居间协议的内容,故夏无需依照原居间协议支付差价款给房产开发商,而中介公司更是无权赚取差价款。综合本案案情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中介公司私自谋取差价款的可能性大于房产开发商收取差价款的可能性,故对夏小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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