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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赔偿业主丢失车辆后状告保安公司买单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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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为业主在小区内丢失车辆,物业公司在赔偿业主损失后,将保安公司告上法庭的服务合同案件。 天地物业公司(化名)与乾坤保安公司曾于2005年12月14日签订了一份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后者为前者提供14名保安员,期限自2005年12月14日至2006年12月13日止。合同签订后,乾坤保安公司便开始为天地物业公司所管理的一个住宅小区提供保安服务。 2006年1月10日,居住在这个小区的一户业主高飞(化名)发现自己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12万余元的桑塔纳汽车竟然不翼而飞了,他当即向公安机关保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从小区的保安口中得知:就在案发当天的凌晨2、3点钟,值班保安曾发现有一辆汽车从该小区的北门驶入,不久,有两辆汽车从小区的北门驶出。由于一直未能破案,车主高飞一气之下将天地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飞入住该小区之后,有权利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而天地物业公司作为这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财产负有保护的义务,但高飞停放在楼下的车辆被盗前后,小区的保安人员在发现有车辆驶入小区后并未加以重视,没有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此天地物业公司对车辆被盗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最终依法判令天地物业公司赔偿高飞经济损失5千余元。 天地物业公司在履行了裁判文书后,认为自己与乾坤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中曾经约定:因后者的保安员失职造成自己财产损失,自己有权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要求赔偿。而现在,正是由于乾坤保安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过错以及失职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天地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给付自己5千余元。 现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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