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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胜诉收费”            【字体:
浅议“胜诉收费”
作者:(律师)张…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2

      作者:张顺荣

  作为职业律师,笔者在工作之余,除了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动态、行政执法及司法领域的重大新闻,更留心律师行业的最新信息。
 

  笔者最近仔细浏览了南京地区发行量及影响颇大的主要综合性报纸——《金陵晚报》、《现代快报》及《南京晨报》,发现在分类信息的相关栏目中,有许多律师的广告信息。其中,不少律师出于竞争的需要,甚至打出了“胜诉收费”的卖点,以吸引潜在客户的眼球。


  “胜诉收费”作为律师赢得案源的竞争手段,对广大拟接受法律服务的特定群体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因为对于采取此种收费模式的律师而言,其服务报酬将由待承办案件的审理结果决定,若案件的诉求未被法院或仲裁委支持,则不能取得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报酬。

   也正是如此,许多困于法律纠纷的企业或个人,在未聘请律师对自己特定的法律纠纷的诉讼或仲裁的解决方案作出详尽而深入的分析,想当然认为“胜诉收费”的律师水平肯定很高,有的更在潜意识里认为这些律师和司法机构的人员有特定的关系,可以将案件摆平,并贸然与这些打着“胜诉收费”口号的律师签订了诉讼或仲裁委托代理协议。直到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出来后,这些企业或个人才发现原来所谓的胜诉结果与自己的期望相差甚远(更普遍的情况是,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许多企业或个人根本就无从知道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期望值)。


  此外,“胜诉收费”这种收费模式也助长了不少律师的赌徒心理,甚至与相关司法人员进行非法交易,从而损害了司法的公开、公正、公平的价值理念,动摇了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的信仰,,背离了我国宪法开宗明义地要求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最终使得整个社会沿着一条危险的轨道运行。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拟接受“胜诉收费”这种收费模式的企业或个人,笔者认为务必首先明确以下几点:1、所谓“胜诉”中的“诉”究竟是指哪些“诉”?若该“诉”含有财产数额,分别为多少?;2、这些“诉”可以取“胜”的理由是什么?;3、自己能否提供这些“诉”取“胜”的必备证据?4、律师的收费比率是否合理?这样,在权衡利弊后,就可以决定是否采用此种收费模式。如果经过分析,待处理案件的“诉”的取“胜”的可能性很大,就可以考虑采用一般的收费模式(即按政府指导价收费),以减少律师费的支出;若“胜”的可能性很小,就可以考虑采用“胜诉收费”模式。


  由上可知,对于困于法律纠纷的企业或个人而言,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或仲裁代理并就收费模式作出选择之前,应当聘请专业律师就待处理案件作出详尽而深入的分析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并以此作为是否采取诉讼或仲裁并就相关收费模式作出选择的依据。

                                    写于2007年8月8日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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