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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转经营权合同被撤销 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字体:
擅转经营权合同被撤销 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2

    李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将某厂的经营权转让给刘某。其他合伙人起诉,李某与刘某签订的某厂经营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转让费、赔偿损失,并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刘某人民币47万余元,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2001年7月,李某与王某、张某、石某合伙经营某厂,李某为负责人。2004年11月17日,李某未经石某、王某、张某同意,与本案原告刘某签订了经营权转让合同,将某厂的经营权转让给刘某。约定李某为刘某提供某厂现有的开采、生产场地和设备等,刘某先期投入资金49万元,并投入部分生产设备。经营期自2004年7月28日起暂定6年。合同签订后,双方交接了场地、房屋、机器设备等。刘某于签订合同当日给付李某41.8万元,同年12月1日,刘某又给付李某现金1万元。刘某代李某向村委会交纳了2005年7月28日至2006年7月28日的承包费5万元。此后,刘某购买了部分机器材料、开采炸药等开展采石、销售等经营活动,并对外售出石料、石粉等,取得了收益。2005年5月,石某、王某、张某起诉,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与刘某签订的某厂经营权转让合同。2006年8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转让费48.3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32.4万余元及两项费用的利息损失,同时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李某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合同被依法撤销,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李某应当返还刘某转让费41.8万元、现金1万元和代其交纳的承包费5万元。刘某应返还李某相关机器设备和开采手续。李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亦未经某厂和村委会许可擅自转让经营权,导致合同被撤销所带来相应责任应当由其自负,与本案其他被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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