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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条未盖公章予以否认 法院判决抗辩理由不足            【字体:
欠条未盖公章予以否认 法院判决抗辩理由不足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2



    顾某持某公司会计出具的欠条向该公司索要租赁费,该公司以“因未盖本公司公章”拒不认可,原告顾某诉至法院。大兴法院支持了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年初,顾某与某公司经口头约定,顾某将型号为50的铲车一台出租给该公司使用,由该公司支付租赁费。2004年9月21日和10月22日,任该公司会计的贾某为顾某出具了欠台班费1万元、1.7万余元的欠条两张,落款注明欠款人为该公司,但未加盖公章。该公司会计贾某于2004年7月2日曾以该公司名义向顾某出具欠条一张,亦未加盖公章,该公司认可该欠条为本公司债务。因上述两笔款项始终未支付,顾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2.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提供铲车供某公司使用,该公司应按双方约定交纳租赁费。顾某提供的欠条为该公司当时的会计所写,虽未加盖公章,但从该公司所认可的其他欠条来看,该公司对外出具欠条并未严格执行加盖公章的制度。故对顾某所提供欠条的证据效力,法院予以认定。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顾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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