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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事出有因 混合过错共同担责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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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混合过错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案,被告张某当庭赔偿原告李某8000元医疗费。 今年5月13日,原告李某雇用被告张某(电工)为自己的稻田抽水灌溉。灌溉过程中,张某擅自离开水泵。李某发现水泵进了异物、抽不出水后,动手检查水泵,不幸被电击伤。为此,李某花去1.2万元医疗费。 事后,与张某协商赔偿数额无果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稻田灌溉过程中擅自离开,对李某遭遇的人身损害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水泵抽水作业具有一定危险性而擅自检查,本身也有一定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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